“没有现场查获,就不是嫖娼!”山东泰安老尹嫖娼被他人举报,状告公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没有现场查获,就不是嫖娼!”山东泰安,银行员工老尹2年前嫖娼,被警方通过qq号找到,拘留15天。老尹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山东泰安中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两年前的9月,警方在突击检查中,将失足女孙某、介绍人王某查获归案,为了能够争取宽大处理,二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指出3个月之前,有一位网名为“热带雨林”的男子和孙某发生了不雅关系。
警方通过调查二人的qq联系人,得知了“热带雨林”的qq号,但由于案发时热带雨林一直不在线,警方也无法锁定该男子的具体身份。
两年之后,当地派出所在核查旧案时,得知这名男子为银行职工老尹,遂将老尹传唤到案,面对警方的询问,老尹承认了自己嫖娼的事实,并指出当时以2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而为了固定证据,警方也安排老尹对失足女孙某的照片进行指认。
至此,警方认定老尹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终,警方决定给予老尹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然而看到自己要被拘留,老尹瞬间慌了神,自知无法向家人、单位交待后,老尹便推翻了自己之前的笔录,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老尹的观点主要如下:
其一,公安机关认定自己违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本案中,由于自己孩子马上高考,自己想要尽快回家,就做了虚假的笔录,而至于指认笔录,也明显不符合常理,毕竟时隔2年,在只有一面之缘的情况下,如何能够清晰的指认出失足女。
公安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失足女的口供,就断定双方之间有非法交易,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退一步讲,就算自己有嫖娼行为,也早已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时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本案中,依照公安机关的认定,自己的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前,早已过了处罚期限,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在本案中,要认定老尹是否构成嫖娼,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看证据是否充分,二看是否过了处罚时效。
首先,就证据是否充分而言,有孙某、王某的证人证言,老尹自己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老尹具有违法行为。
虽然老尹声称自己的笔录有误,但通过公安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认定老尹的笔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老李的辩解不成立。
其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发现的,才不被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查获孙某、王某时,仅仅过了三个月,老尹嫖娼的行为也被发现,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锁定违法行为人是老尹,所以并未过了处罚期限,公安机关处罚也符合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定驳回了老尹的诉讼请求,老尹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 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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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两性关系:诈骗、强奸,无奇不有[朗读]
贵州晴隆胡某在自家车上,强行脱掉朋友王某的裤子说:“你让我进去一下,几分钟就好…”王某极力反抗并报警
贵州晴隆,40岁已婚男子胡某,开车带女子王某到某古城停车场后。突然,胡某伸手摸王某胸部,遭到王某拒绝。胡某翻到副驾驶室把座位放倒强吻王某,并用手伸进王某衣服内摸其胸部,王某挣扎反抗。但胡某用身体压住王某,强行脱掉王某的裤子。
同时,胡某也把自己的裤子拉开,并开始摸王某的隐私部位。因王某一直挣扎反抗,胡某就对王某说:“你让我进去一下,几分钟就好,我就送你回家”,王某不同意继续反抗。胡某无法得逞,于是把王某送了回去。后来王某把此事告诉了胡某的妻子,并报警。原来,王某是胡某和妻子共同的女朋友。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宣判后,胡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且轿车不是作案工具,不应被没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发还轿车。(来源:(2021)黔23刑终233号判决书)。
这胡某真是色胆包天,居然对妻子的闺蜜下手,这让妻子情何以堪啊?所幸,面对胡某图谋不轨的行为,王某极力反抗。最终,胡某并未霸王硬上弓。但胡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那么,到底是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奸罪呢?
二者的区别在于,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胡某虽然强行摸王某的隐私部位,但其目的显然是想发生性关系,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刺激的目的,所以构成强奸罪而不是强制猥亵罪。犯本罪的,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
那么,胡某为什么仅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呢?主要是因为他有犯罪中止的行为。中止就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分子主观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最终法院从轻处罚,判处胡某10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胡某所开车辆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应当没收。
是否是犯罪工具,要综合认定。如果是蓄意为犯罪准备的,那么就属于犯罪工具。而本案中胡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约王某并意图强奸,并非为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所以,应当发还。
贵州晴隆,40岁已婚男子胡某,开车带女子王某到某古城停车场后。突然,胡某伸手摸王某胸部,遭到王某拒绝。胡某翻到副驾驶室把座位放倒强吻王某,并用手伸进王某衣服内摸其胸部,王某挣扎反抗。但胡某用身体压住王某,强行脱掉王某的裤子。
同时,胡某也把自己的裤子拉开,并开始摸王某的隐私部位。因王某一直挣扎反抗,胡某就对王某说:“你让我进去一下,几分钟就好,我就送你回家”,王某不同意继续反抗。胡某无法得逞,于是把王某送了回去。后来王某把此事告诉了胡某的妻子,并报警。原来,王某是胡某和妻子共同的女朋友。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宣判后,胡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且轿车不是作案工具,不应被没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发还轿车。(来源:(2021)黔23刑终233号判决书)。
这胡某真是色胆包天,居然对妻子的闺蜜下手,这让妻子情何以堪啊?所幸,面对胡某图谋不轨的行为,王某极力反抗。最终,胡某并未霸王硬上弓。但胡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那么,到底是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奸罪呢?
二者的区别在于,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胡某虽然强行摸王某的隐私部位,但其目的显然是想发生性关系,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刺激的目的,所以构成强奸罪而不是强制猥亵罪。犯本罪的,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
那么,胡某为什么仅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呢?主要是因为他有犯罪中止的行为。中止就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分子主观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最终法院从轻处罚,判处胡某10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胡某所开车辆是否是犯罪工具,是否应当没收。
是否是犯罪工具,要综合认定。如果是蓄意为犯罪准备的,那么就属于犯罪工具。而本案中胡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约王某并意图强奸,并非为实施强奸犯罪而事前准备,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所以,应当发还。
四川男子刘某、余某等四人在家看了不雅视频后,失足女子吉某最终被四人轮奸
四川男子刘某、余某等四人在家看了不雅视频后,刘某提出找失足女回来耍,随后拿出了200元给了余某,余某便和陈某一起外出寻找失足女,在支付了180元给失足女吉某后,余某将吉某带回了刘某的住处,随后刘某便与吉某发生了关系,正当吉某准备离开,刘某却抓住了吉某称你整得自己心情不好,必须与其他几人轮流发生关系才能离开。
吉某不同意称当时约定好了是与一人发生关系,并提出退钱或者换其他失足女,四人不同意。吉某见不能脱身,被迫答应与四人轮流发生了关系。吉某离开后便将此事告知了男友陈某,陈某便带着两个朋友将刘某打伤。
此时小区的保安见状便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几人带回派出所,吉某称自己被强奸,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不等。(2013)眉东刑初字第28号。
就本案来看,是一起强奸案件。男子刘某等四人与失足女吉某发生关系,虽然吉某没有反抗,或者说刘某等四人没有使用暴力,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即当吉某与刘某发生了关系准备离开时,刘某要求其与其他人发生关系,否则就不让其离开,尤其是在被拿走手机并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面对四名青年男子,实际上受到精神强制,其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迫答应与四名男子轮流发生了关系,可以认定其并不情愿。
而在之前收到的钱款时也明确是与一人发生关系,因此,当面对新的要求时,吉某提出退钱或者更换人,此时可以认定吉某对此是不愿意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法律规定的是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此时被害人强调是妇女,并没有限定,因此失足女的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而此时,4人违背吉某的意愿,轮流与之发生关系,那么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就情节来看,属轮奸,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案发时小区保安称有人打架,并非是报警强奸,在来到派出所后,几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因此其行为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样,陈某在犯罪时属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上初犯以及认罪等法定从轻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最终做出了这样的判罚。
四川男子刘某、余某等四人在家看了不雅视频后,刘某提出找失足女回来耍,随后拿出了200元给了余某,余某便和陈某一起外出寻找失足女,在支付了180元给失足女吉某后,余某将吉某带回了刘某的住处,随后刘某便与吉某发生了关系,正当吉某准备离开,刘某却抓住了吉某称你整得自己心情不好,必须与其他几人轮流发生关系才能离开。
吉某不同意称当时约定好了是与一人发生关系,并提出退钱或者换其他失足女,四人不同意。吉某见不能脱身,被迫答应与四人轮流发生了关系。吉某离开后便将此事告知了男友陈某,陈某便带着两个朋友将刘某打伤。
此时小区的保安见状便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几人带回派出所,吉某称自己被强奸,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不等。(2013)眉东刑初字第28号。
就本案来看,是一起强奸案件。男子刘某等四人与失足女吉某发生关系,虽然吉某没有反抗,或者说刘某等四人没有使用暴力,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即当吉某与刘某发生了关系准备离开时,刘某要求其与其他人发生关系,否则就不让其离开,尤其是在被拿走手机并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面对四名青年男子,实际上受到精神强制,其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被迫答应与四名男子轮流发生了关系,可以认定其并不情愿。
而在之前收到的钱款时也明确是与一人发生关系,因此,当面对新的要求时,吉某提出退钱或者更换人,此时可以认定吉某对此是不愿意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法律规定的是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此时被害人强调是妇女,并没有限定,因此失足女的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而此时,4人违背吉某的意愿,轮流与之发生关系,那么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就情节来看,属轮奸,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案发时小区保安称有人打架,并非是报警强奸,在来到派出所后,几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因此其行为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样,陈某在犯罪时属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上初犯以及认罪等法定从轻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最终做出了这样的判罚。
贵州贵阳一男子在酒店因为“卖淫女长得太黑了,什么也没做!”被警方拘留
“她长得太黑了,我们什么也没做!”贵州贵阳,一男子在酒店联系了卖淫女,洗完澡发现女子长得实在太黑了,就让其离开。但警方还是对男子行政拘留2日。事发后,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来贵阳出差,因寂寞难耐,就通过qq花费800元联系了失足女侯某。
恰好当晚,警方在该酒店组织抓捕一抢劫犯罪嫌疑人,陈某就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抓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将陈某抓获后,陈某辩解自己确实准备嫖娼,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随后自己就主动放弃了违法行为,所以对自己批评教育就行,没有必要拘留。
但是警方认为陈某主观上有嫖娼的故意,客观上有招嫖的故意,且支付了部分款项,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嫖娼。
遂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支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陈某依法行政拘留2日。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述解释很明确,就是违法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实施,比如尚未实施就被警方查获或者由于醉酒未能实施,总之就是违法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本案仅是卖淫女长的黑而已,陈某完全可以继续实施,所以不属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警方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
本案完全符合这种情况,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警方的行政处罚。
“她长得太黑了,我们什么也没做!”贵州贵阳,一男子在酒店联系了卖淫女,洗完澡发现女子长得实在太黑了,就让其离开。但警方还是对男子行政拘留2日。事发后,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来贵阳出差,因寂寞难耐,就通过qq花费800元联系了失足女侯某。
恰好当晚,警方在该酒店组织抓捕一抢劫犯罪嫌疑人,陈某就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抓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将陈某抓获后,陈某辩解自己确实准备嫖娼,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随后自己就主动放弃了违法行为,所以对自己批评教育就行,没有必要拘留。
但是警方认为陈某主观上有嫖娼的故意,客观上有招嫖的故意,且支付了部分款项,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嫖娼。
遂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支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陈某依法行政拘留2日。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述解释很明确,就是违法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实施,比如尚未实施就被警方查获或者由于醉酒未能实施,总之就是违法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本案仅是卖淫女长的黑而已,陈某完全可以继续实施,所以不属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警方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
本案完全符合这种情况,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警方的行政处罚。
重庆一民警与在校未成年学生嫖娼,被拘留十日
重庆某县一公安民警,因与未成年在校学生的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其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所提出的理由简直让人笑掉大牙,其辩解称自己根本不属于嫖娼行为,而是为了办案需要,将这个女孩发展为“线人”!(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配图与本案件无关)。
陈某系某县民警,但却行为不端,曾多次与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嫖娼”活动。某日下午,陈某再次通过罗某介绍(女,2003年出生,涉嫌介绍卖淫另案处理),以微信方式联系到了徐某(女,2006年出生,辍学)。
双方约定由徐某在次日上午前往陈某家中进行“性交易”,嫖资为800元。徐某如约而至,事后,陈某向徐某通过微信分别转账600元和200元。之后,徐某将所得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罗某。
第二天,因徐某的母亲发现徐某有些异常,遂找到罗某,并将徐某从罗某家中带了回去。徐母经询问后得知徐某“卖淫”之事,遂报警。
办案机关很快控制了罗某,并通过罗某查出多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也包括陈某。通过对众人的询问,以及陈某手机中的相关信息,徐某提交的手机截图等材料,以及办案机关对陈某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后,办案机关认定陈某与徐某之间卖淫嫖娼的事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认为办案机关并非现场抓获嫖娼行为,而且认定的事实仅有徐某与罗某的供述,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而且陈某提出了一个可笑的辩解意见,陈某说自己和徐某交往,并非为了嫖娼,而是因为自己本身系民警,为了办案需要,才将徐某发展为“线人”,并不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
陈某的辩解既可笑,也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各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陈某的违法事实。
对于陈某主张的其与徐某的交往系为了发展“线人”的理由,并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更与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陈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罗某、徐某的调查笔录,对陈某嫖娼违法活动的联系方式、过程、嫖娼时间、地点、嫖资支付等均作了详细陈述,足以令人信服。
微信收付款记录也足以证明陈某支付了资金给嫖娼对象徐某,也与罗某、徐某的调查笔录相印证;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明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同样与徐某调查笔录亦相印证。故办案机关认定的陈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请求。
陈某身为民警,不仅不积极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而沉迷于情色,多次与未成年人发生嫖娼行为,真是知法犯法,必须严惩。
重庆某县一公安民警,因与未成年在校学生的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其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所提出的理由简直让人笑掉大牙,其辩解称自己根本不属于嫖娼行为,而是为了办案需要,将这个女孩发展为“线人”!(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配图与本案件无关)。
陈某系某县民警,但却行为不端,曾多次与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嫖娼”活动。某日下午,陈某再次通过罗某介绍(女,2003年出生,涉嫌介绍卖淫另案处理),以微信方式联系到了徐某(女,2006年出生,辍学)。
双方约定由徐某在次日上午前往陈某家中进行“性交易”,嫖资为800元。徐某如约而至,事后,陈某向徐某通过微信分别转账600元和200元。之后,徐某将所得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罗某。
第二天,因徐某的母亲发现徐某有些异常,遂找到罗某,并将徐某从罗某家中带了回去。徐母经询问后得知徐某“卖淫”之事,遂报警。
办案机关很快控制了罗某,并通过罗某查出多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也包括陈某。通过对众人的询问,以及陈某手机中的相关信息,徐某提交的手机截图等材料,以及办案机关对陈某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后,办案机关认定陈某与徐某之间卖淫嫖娼的事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认为办案机关并非现场抓获嫖娼行为,而且认定的事实仅有徐某与罗某的供述,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而且陈某提出了一个可笑的辩解意见,陈某说自己和徐某交往,并非为了嫖娼,而是因为自己本身系民警,为了办案需要,才将徐某发展为“线人”,并不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
陈某的辩解既可笑,也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各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陈某的违法事实。
对于陈某主张的其与徐某的交往系为了发展“线人”的理由,并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更与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陈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罗某、徐某的调查笔录,对陈某嫖娼违法活动的联系方式、过程、嫖娼时间、地点、嫖资支付等均作了详细陈述,足以令人信服。
微信收付款记录也足以证明陈某支付了资金给嫖娼对象徐某,也与罗某、徐某的调查笔录相印证;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明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同样与徐某调查笔录亦相印证。故办案机关认定的陈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驳回了陈某的上诉请求。
陈某身为民警,不仅不积极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反而沉迷于情色,多次与未成年人发生嫖娼行为,真是知法犯法,必须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