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男子张某与女保洁员石某两人假借做保洁的名义实办卖淫之事,可惜全毁在酒上,且出了人命案
河南焦作,24岁的张某,医学专业毕业后,做过2年实习医生,后在当地国企工作,已结婚生子,家庭幸福。
春节后几天,妻子回了娘家,张某通过手机“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名为“爱美丽(保洁)”的石某。二人说好,石某为张某打扫卫生,并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下午,石某如约而至,打扫完卫生后,张某向石某转了600元,作为保洁服务和发生性关系的费用。
随后,二人进到北卧室,开始喝酒,喝了十几分钟后,张某觉得头晕呕吐,去厕所后,回到沙发上睡着了。
张某一觉醒来,发现已是晚上八点,看看石某,不知道什么时候,竟然赤身裸体,躺在张某家的地板上,好像还没醒酒?
突然,张某想起,事先已与妻子说好,晚上要送幼儿用品回去,一看手机,妻子已经打了好多电话了,张某慌忙起身,准备赶去妻子娘家。
但此时,石某还躺在地板上熟睡,怎么叫,也叫不醒她?
一个女人,赤身裸体躺自己家,万一妻子回来咋办?被别人看到也不会。张某急得团团转,无计可施。
急于出门的张某,头脑一热,将计就计,把裸体的石某拖了出去,放在了家门外的楼道里。
期间,张某也想给石某穿上衣服,但酒后使不上劲儿,妻子又催得紧,索性将石某的衣物、保洁工具等放在她旁边,自己匆匆走了。
张某骑着电动车,回到了妻子娘家。当天夜里,他整晚都在担心,石某没穿衣服在室外,会不会出事。
但转念一想,应该不会那么巧合吧,自己都酒醒这么久了,石某过一会儿,应该也会醒来,穿好衣服回家吧。
偏偏出事儿了,当时是春节,北方的室外,夜间温度极低,石某赤身裸体,加上醉酒、出血等因素,次日凌晨,石某被冻致死。
后来,张某听说石某死亡,主动投案自首。
(来源:山阳区人民法院)。
被害人石某的律师提出,张某大学就读于医学专业,也曾做过两年实习医生,对人体知识了解更多。
他应预料到,冬天室外低温,会造成石某死亡,而放任不管,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张某的律师则认为,张某当天也喝了同样多的酒,他醒酒后,判断石某也很快会醒来,属于判断失误。
张某并不想别人知道,他与石某的事儿,他并不希望石某死亡,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张某是自首,主动投案,孩子才一岁,家庭条件差但积极赔偿,希望能够缓刑。
区分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对于张某的定罪量刑,影响巨大。
而辨别的关键是,张某主观上,对石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不希望死亡发生,还是放任石某的死亡。
一方面,张某只是想与石某发生性关系,其与石某并无明显的矛盾,其心理上,并想此事被别人知晓,更不希望石某死在自家门口。
另一方面,根据案发时的情况,张某在酒醒后,急于去其妻子的娘家,其将石某拖至屋外时,认为石某随后也会酒醒并穿好衣物离开。
因此,张某在主观上,是因为过于自信,觉得石某不可能死亡,应认定为过失犯罪。
最终,结合张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等情况。
法院判决,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奇葩的两性关系:诈骗、强奸,无奇不有[朗读]
北京怀柔区白某花300元请于姓小姐答谢孟某给自己介绍工程,最后于、孟两人被他人举报嫖娼被抓
“给你找个小姐放松放松”,为答谢孟某给自己介绍工程,白某花300元给他介绍了一个叫于某的小姐。孟、于二人在宾馆内聊天时,被接到举报的民警抓个正着。两人皆承认要卖淫嫖娼,结果孟某被拘留5日。之后,他将警方告上了法庭。
原来,孟某认为自己是被白某做套陷害了。虽然人是白某介绍的,但于某称并未收到白某支付的嫖资,且准备嫖娼和实施嫖娼是两个概念。因此他认为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是不合法的。(来源:怀柔法院)。
他的诉求似乎也和法院审理调查的事实不谋而合。据审理查明,当天白某一共叫了两名女子,其中包括于某。他给了其中一名女子300元。
不过对于这笔钱究竟是给了于某,还是另一名女子,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却并未查清。
因此,该案的争议点就在于未抓到现实的金钱交易,且双方还未发生性行为时,能否以卖淫嫖娼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罚。
首先,由他人出资,后接受邀请进行嫖娼的行为,不影响卖淫嫖娼的认定,且介绍人还可能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这不是本案的关键点。
而法律之所以禁止卖淫嫖娼,意在保护社会的善良风俗和伦理道德。法律要禁止的有人将肉体当作营利的手段。因此,两人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对卖淫嫖娼的认定没有影响。
在该案的取证过程中,孟某亲口承认说自己到那家宾馆就是为了“找个小姐玩(嫖娼)”的,而于某经询问也承认,自己就是来“交易”的。
在双方已到达交易地点,而且都已表明意图时,即便他们之间没有支付、接收金钱的行为,也未实际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形下也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明显,该案对孟某的处罚适用了“情节较轻”。而公安部曾在2003年时对地方侦办该类案件做出了一个回复,里面也解释了这一情节: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但因其他原因未发生性关系的,应从轻处罚。
因此,虽然该案中警方在取证方面存在瑕疵,但并未影响对孟某的处罚。法院审判后,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
“给你找个小姐放松放松”,为答谢孟某给自己介绍工程,白某花300元给他介绍了一个叫于某的小姐。孟、于二人在宾馆内聊天时,被接到举报的民警抓个正着。两人皆承认要卖淫嫖娼,结果孟某被拘留5日。之后,他将警方告上了法庭。
原来,孟某认为自己是被白某做套陷害了。虽然人是白某介绍的,但于某称并未收到白某支付的嫖资,且准备嫖娼和实施嫖娼是两个概念。因此他认为警方对自己的处罚是不合法的。(来源:怀柔法院)。
他的诉求似乎也和法院审理调查的事实不谋而合。据审理查明,当天白某一共叫了两名女子,其中包括于某。他给了其中一名女子300元。
不过对于这笔钱究竟是给了于某,还是另一名女子,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却并未查清。
因此,该案的争议点就在于未抓到现实的金钱交易,且双方还未发生性行为时,能否以卖淫嫖娼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罚。
首先,由他人出资,后接受邀请进行嫖娼的行为,不影响卖淫嫖娼的认定,且介绍人还可能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这不是本案的关键点。
而法律之所以禁止卖淫嫖娼,意在保护社会的善良风俗和伦理道德。法律要禁止的有人将肉体当作营利的手段。因此,两人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对卖淫嫖娼的认定没有影响。
在该案的取证过程中,孟某亲口承认说自己到那家宾馆就是为了“找个小姐玩(嫖娼)”的,而于某经询问也承认,自己就是来“交易”的。
在双方已到达交易地点,而且都已表明意图时,即便他们之间没有支付、接收金钱的行为,也未实际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形下也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明显,该案对孟某的处罚适用了“情节较轻”。而公安部曾在2003年时对地方侦办该类案件做出了一个回复,里面也解释了这一情节: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但因其他原因未发生性关系的,应从轻处罚。
因此,虽然该案中警方在取证方面存在瑕疵,但并未影响对孟某的处罚。法院审判后,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
宁夏固原36岁已婚女子去ktv消费,色迷心窍在包房里与男服务员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报警说强奸
宁夏固原市,发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事。36岁已婚女子去ktv消费,色迷心窍在包房里与男服务员发生了性关系。作贼心虚的女子担心事情败露,整日坐立不安,惶惶不可终日。丈夫察觉其行迹可疑,便质问她发生了什么事,女子心生一计,谎称自己在酒吧被服务员强奸。丈夫一听顿时怒火中烧,当即报警?
女子面对公安机关,仍然坚持自己被强奸,公安机关随后对这起强奸案立案侦查,进一步调查最终揭穿了女子的谎言,女子最终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来源:极目新闻)。
宁夏固原市,发生了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事。36岁已婚女子去ktv消费,色迷心窍在包房里与男服务员发生了性关系。作贼心虚的女子担心事情败露,整日坐立不安,惶惶不可终日。丈夫察觉其行迹可疑,便质问她发生了什么事,女子心生一计,谎称自己在酒吧被服务员强奸。丈夫一听顿时怒火中烧,当即报警?
女子面对公安机关,仍然坚持自己被强奸,公安机关随后对这起强奸案立案侦查,进一步调查最终揭穿了女子的谎言,女子最终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来源:极目新闻)。
江苏无锡一男两女多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其间刘女暗中录下潘和李的聊天记录,刘女借机要挟敲诈李女士10万元
刘某某是个80后女生,在工作中认识了潘先生,并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后来,刘某某发现潘先生同时也跟李女士保持着这种关系,于是,不动声色的录下两人的聊天记录,隐忍不发。
大半年后,刘某某投资失败,欠了一屁股债,准备启用储存下的这段录像,趁天黑,她来到李女士家楼下,以曝光两人的聊天记录为威胁,索要10万元,李女士觉得要价太高了,没有同意,几天后两人再次见面,把价钱谈到8万,但是,李女士没有真的付钱,而是选择报案,于是,案发。
目前,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概念,严格来讲,这是一个道德概念,通常只要两人中,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他人密切交往,就可以说是一种不正当关系。
本案中,刘某某86年出生,已近不惑之年,然而,在感情上却没有应有的清醒,两个单身汉通过工作认识交往,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家庭,再不能克制自己的冲动,这份感情,只能被定性为出轨。
面对潘先生脚踩两只船,刘某某没有嫉妒,也没有发脾气,爱情居然可以不自私,也让人称奇,如果事情至此结束,刘某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这种状态,她们的矛盾还仅仅是在感情纠纷的范围内,但是,刘某某却悄悄下了一步“闲子”,录视频。
刘某某与李女士,同是潘先生的情人,往日无仇、也没有因为潘先生产生嫉妒,两人之间不存在权益上的侵犯,因此认定刘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财物,并不难,采用威胁的方法使李女士产生精神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无疑,索要的金额达到6万之巨,在江苏已经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
有争议的地方在于李女士是否真的是基于害怕,有合理理由怀疑,李女士是假装顺从刘某某的威胁,然后再报案,不过在敲诈勒索中,认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刘某某采用的方法是直接找到李女士的家门口,还要曝光李女士与潘先生的不正当关系,文书中没有说明李女士是否有婚姻关系,也没有说明李女士是否有公职在身,但既然是不正当关系,我们就可以推定被害人是害怕被曝光公开的,因此,在客观上认定李女士基于害怕被索财物,也不难。
只是刘某某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因为是未遂,所以,在经济刑处罚上,应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刘某某是个80后女生,在工作中认识了潘先生,并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后来,刘某某发现潘先生同时也跟李女士保持着这种关系,于是,不动声色的录下两人的聊天记录,隐忍不发。
大半年后,刘某某投资失败,欠了一屁股债,准备启用储存下的这段录像,趁天黑,她来到李女士家楼下,以曝光两人的聊天记录为威胁,索要10万元,李女士觉得要价太高了,没有同意,几天后两人再次见面,把价钱谈到8万,但是,李女士没有真的付钱,而是选择报案,于是,案发。
目前,刘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概念,严格来讲,这是一个道德概念,通常只要两人中,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他人密切交往,就可以说是一种不正当关系。
本案中,刘某某86年出生,已近不惑之年,然而,在感情上却没有应有的清醒,两个单身汉通过工作认识交往,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家庭,再不能克制自己的冲动,这份感情,只能被定性为出轨。
面对潘先生脚踩两只船,刘某某没有嫉妒,也没有发脾气,爱情居然可以不自私,也让人称奇,如果事情至此结束,刘某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这种状态,她们的矛盾还仅仅是在感情纠纷的范围内,但是,刘某某却悄悄下了一步“闲子”,录视频。
刘某某与李女士,同是潘先生的情人,往日无仇、也没有因为潘先生产生嫉妒,两人之间不存在权益上的侵犯,因此认定刘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要财物,并不难,采用威胁的方法使李女士产生精神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无疑,索要的金额达到6万之巨,在江苏已经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
有争议的地方在于李女士是否真的是基于害怕,有合理理由怀疑,李女士是假装顺从刘某某的威胁,然后再报案,不过在敲诈勒索中,认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
刘某某采用的方法是直接找到李女士的家门口,还要曝光李女士与潘先生的不正当关系,文书中没有说明李女士是否有婚姻关系,也没有说明李女士是否有公职在身,但既然是不正当关系,我们就可以推定被害人是害怕被曝光公开的,因此,在客观上认定李女士基于害怕被索财物,也不难。
只是刘某某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因为是未遂,所以,在经济刑处罚上,应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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