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男子在酒店因为“卖淫女长得太黑了,什么也没做!”被警方拘留
“她长得太黑了,我们什么也没做!”贵州贵阳,一男子在酒店联系了卖淫女,洗完澡发现女子长得实在太黑了,就让其离开。但警方还是对男子行政拘留2日。事发后,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来贵阳出差,因寂寞难耐,就通过qq花费800元联系了失足女侯某。
恰好当晚,警方在该酒店组织抓捕一抢劫犯罪嫌疑人,陈某就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抓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将陈某抓获后,陈某辩解自己确实准备嫖娼,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随后自己就主动放弃了违法行为,所以对自己批评教育就行,没有必要拘留。
但是警方认为陈某主观上有嫖娼的故意,客观上有招嫖的故意,且支付了部分款项,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嫖娼。
遂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支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陈某依法行政拘留2日。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述解释很明确,就是违法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实施,比如尚未实施就被警方查获或者由于醉酒未能实施,总之就是违法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本案仅是卖淫女长的黑而已,陈某完全可以继续实施,所以不属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警方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
本案完全符合这种情况,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警方的行政处罚。
“她长得太黑了,我们什么也没做!”贵州贵阳,一男子在酒店联系了卖淫女,洗完澡发现女子长得实在太黑了,就让其离开。但警方还是对男子行政拘留2日。事发后,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来贵阳出差,因寂寞难耐,就通过qq花费800元联系了失足女侯某。
恰好当晚,警方在该酒店组织抓捕一抢劫犯罪嫌疑人,陈某就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抓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将陈某抓获后,陈某辩解自己确实准备嫖娼,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是随后自己就主动放弃了违法行为,所以对自己批评教育就行,没有必要拘留。
但是警方认为陈某主观上有嫖娼的故意,客观上有招嫖的故意,且支付了部分款项,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嫖娼。
遂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支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陈某依法行政拘留2日。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述解释很明确,就是违法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实施,比如尚未实施就被警方查获或者由于醉酒未能实施,总之就是违法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本案仅是卖淫女长的黑而已,陈某完全可以继续实施,所以不属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警方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
本案完全符合这种情况,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警方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