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内部审查
部门审核机构: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样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若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则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若未明确,则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政策法规司(局):
以民政部为例,其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起草完成后,在报请审议前,起草司(局)需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外部监督与审查
人民法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条款审查、个案审查和客观审查。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虽然监督法没有规定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但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
三、其他主体
其他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以及公民:
这些主体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综上所述,可以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司(局)、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等。此外,其他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审查建议。这些主体共同构成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审查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