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这些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民事调解书:在民事案件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或调解书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制裁决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诉讼程序等行为的当事人作出的制裁决定。
支付令: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要求债务人履行支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二、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后,若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我国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公证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法律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这些裁决在获得我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后,也具有在我国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文书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综上所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种类繁多,涵盖了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等多个领域制作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