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灭失的证据,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期限是七天。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必须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关键证据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被销毁或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七天”一般应视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这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中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对可能灭失的证据,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天,并在此期间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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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多久[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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