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和申请破产保护的区别。
申请破产和申请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的区别是公司是否能够继续运营,申请程序和控制人不同。
1、公司是否能够继续运营。
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而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继续运营自己的业务,以争取重组或盈利以避免破产。
2、程序不同。
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申请破产保护,不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公司还可以重组,重新开始经营,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3、控制人不同。
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
申请破产保护,不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公司还可以重组,重新开始经营。
二、个人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申请破产和申请破产保护的区别[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