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人,如果不具有某国的国籍,在该国就是外国法人。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只意味着该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并非由此创设一个新法人或把它转为一个内国法人。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1)一般许可制。外国法人只需要根据内国法的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在内国以法人名义开展有关经营活动。英美等国采取这种做法。(2)特别许可制。外国法人必须经过内国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承认。前苏联、奥地利等国采取此种制度。(3)相互承认制。即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在实践上,各国为维护其主权利益,都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加以限制。有的国家对不同性质的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承认制度。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一般来说,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