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
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
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
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
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答:
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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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条款[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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