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徐汇区从事法律工作,拥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美满的家庭。正在加班的李先生接到一个短信,声称其有一封重要信件已经送到其公司。李先生看到短信后马上到门口,果然发现一封快递,拆开发现里面是一封打印出来的信,纸上密密麻麻有2000余字。
李先生刚看几行就马上惊出一身冷汗。原来,信中人对自己的成长经历、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都了如指掌,连两个孩子在哪里读书,将要参加夏令营的具体时间都异常清楚。在信中,对方向其“求助”,让其给他170万元人民币,称自己二十多岁白手起家事业有成,但由于老婆孩子接连患上重疾,国内医院无法医治,只能等死。基于对家人的爱,他又向国外医院寻求帮助。最后,信中人要求李先生按照要求开车将现金带到某处,进行交接。最后,他以李先生家人的安危为要挟,防止其报警。
信中人反复强调:“这次是向您借,不是要。敲诈您,这笔资金一定在一年内加倍奉还。”为标明诚意,其还标明自己在上海、南京有多处房产,价值数千万元,都已经降价出售。他希望李先生按其要求去做,“我们两个家都能平安无事度过这次危机”。
他是如何认识李先生的呢?由某落网后李先生回忆称,与由某相识是因为一场同学聚会,由某是其同学的同学,两人并不熟悉。在觥筹交错后,两人互留了电话加了微信,除此之外见过几次,都是介绍自己的朋友给对方认识,除此之外并无过多的交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那么该怎么判断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呢?其他严重情节又有哪些?有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
答案是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不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中,对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出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在2000元到5000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到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30万元到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两年内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三次以上”。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罪犯判刑时,应当考量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过的态度等方面,具有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用起诉或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行政处罚。现实生活中,对于行为人向近亲属敲诈勒索的,但又获得谅解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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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 显富 遭 朋友 勒索[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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