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绥中县某村村民赵某,女,与另一村村民万某,男,于201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相亲,并确定了恋爱关系。相亲时,万某一次性给女方赵某现金15000元,另万某的亲戚给了2000元,共计17000元。之后万某又先后给赵某买了两件衣服和一部手机。赵某与万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同居生活。通过一年多的接触了解,相互间感觉到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万某认为双方没有再和好的可能,欲解除同居关系,便要求女方赵某退还在其身上所花的彩礼及各类开销等费用。赵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再加上农村有一个风俗,男方不愿意的,女方一般不退还彩礼。为此万某与女方家庭人员搞得关系有些不愉快,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来到赵某家大门口挑衅闹事,险些引发械斗。后来经过媒人、村干部从中调解,女方借口男方到她家来闹,给女方造成不良影响,拒绝退还彩礼。2017年5月11日,万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情况之后,立即将当事双方约到调委会,首先让双方各自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赵某与万某均表示同意分手。其次,在财物问题上,调解员希望双方能如实地讲明在交往期间,到底有多少财物往来。赵某坚持万某在相亲时,给了自己10000元,对万某提出的其他彩礼数额和礼物予以否认,并要求万某赔偿青春损失费。
调解员看到双方争执不下,马上对此案进行分析,认为只有对他们宣讲法律法规对彩礼退还的相关规定,才能让他们认识到怎样做才是符合规定的。于是立即安抚双方情绪,随后给当事人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调解员首先对女方赵某说:“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因此,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互相往来为培养双方之间的感情交流而赠送的物品,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赵某听后,同意只退还15000元。
调解员随后又对男方万某说:“按照规定,彩礼也不是你给多少就退还多少的。另外,你是男子汉,应当高姿态地对待这个问题,不要过于斤斤计较。”万某听明白了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表示自愿放弃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的除彩礼之外的其他财物往来的请求。在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反复的从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解释、说服、教育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婚约关系;2.女方退还给男方15000元现金,即彩礼;3.男方以后不能因此事再到女方家纠缠闹事,并且不得以此事而产生其他纠纷。
至此,一场有可能引发争斗的婚约纠纷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得以成功化解。事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已和平分手,并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目前,结婚索要彩礼十分盛行,形成了不成法规的习俗,因收受和索取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这些纠纷若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仅容易伤害两家的感情,如果处理不当,极容易引发大的矛盾冲突,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本案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处理民间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并不同,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本案中赵某以彩礼的方式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结婚需双方自愿,婚约也不能用彩礼来作为信用担保,这种担保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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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某村村民赵某,女,与另一村村民万某,男,于201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相亲,并确定了恋爱关系。相亲时,万某一次性给女方赵某现金15000元,另万某的亲戚给了2000元,共计17000元。之后万某又先后给赵某买了两件衣服和一部手机。赵某与万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同居生活。通过一年多的接触了解,相互间感觉到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万某认为双方没有再和好的可能,欲解除同居关系,便要求女方赵某退还在其身上所花的彩礼及各类开销等费用。赵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再加上农村有一个风俗,男方不愿意的,女方一般不退还彩礼。为此万某与女方家庭人员搞得关系有些不愉快,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来到赵某家大门口挑衅闹事,险些引发械斗。后来经过媒人、村干部从中调解,女方借口男方到她家来闹,给女方造成不良影响,拒绝退还彩礼。2017年5月11日,万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情况之后,立即将当事双方约到调委会,首先让双方各自表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赵某与万某均表示同意分手。其次,在财物问题上,调解员希望双方能如实地讲明在交往期间,到底有多少财物往来。赵某坚持万某在相亲时,给了自己10000元,对万某提出的其他彩礼数额和礼物予以否认,并要求万某赔偿青春损失费。
调解员看到双方争执不下,马上对此案进行分析,认为只有对他们宣讲法律法规对彩礼退还的相关规定,才能让他们认识到怎样做才是符合规定的。于是立即安抚双方情绪,随后给当事人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调解员首先对女方赵某说:“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因此,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互相往来为培养双方之间的感情交流而赠送的物品,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赵某听后,同意只退还15000元。
调解员随后又对男方万某说:“按照规定,彩礼也不是你给多少就退还多少的。另外,你是男子汉,应当高姿态地对待这个问题,不要过于斤斤计较。”万某听明白了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表示自愿放弃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的除彩礼之外的其他财物往来的请求。在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反复的从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解释、说服、教育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婚约关系;2.女方退还给男方15000元现金,即彩礼;3.男方以后不能因此事再到女方家纠缠闹事,并且不得以此事而产生其他纠纷。
至此,一场有可能引发争斗的婚约纠纷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得以成功化解。事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已和平分手,并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目前,结婚索要彩礼十分盛行,形成了不成法规的习俗,因收受和索取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这些纠纷若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仅容易伤害两家的感情,如果处理不当,极容易引发大的矛盾冲突,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本案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处理民间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并不同,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本案中赵某以彩礼的方式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结婚需双方自愿,婚约也不能用彩礼来作为信用担保,这种担保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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