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方王某甲与男方王某乙于2012年11月29日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丙。王某甲系成都市某部队现役军人,王某乙系重庆市公务员,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且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王某乙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两次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甲均表示不同意,并向法院提交部队公函,其单位表示现处于军队改革关键时期,希望法院尊重现役军人意愿维持婚姻,遂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王某乙起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王某乙准备再次起诉离婚,王某甲遂向四川省妇联反映生活问题,为保证此纠纷顺利解决,四川省妇联将该案转至重庆市妇联,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妇联委托渝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立即开展调查调解工作。王某甲系现役军人,其婚姻受到我国法律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本案申请人王某甲对于是否离婚有着决定权。然而婚姻关系的维持,终究建立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之上,现男方王某乙坚决要求离婚,并且多次起诉至法院,尽管法院尊重王某甲意愿驳回王某乙起诉使得二人婚姻关系得以延续,但王某甲依旧承受着来自男方坚决诉请离婚的压力,其工作和生活均受到负面影响,婚姻处于不稳定状态,加之本案发生在军队改革关键时期,妥善处理此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个人幸福,也关乎社会对军人利益的保护、对军队建设的支持。
鉴于当事人之间分歧明显、互不妥协,调解员便充分利用第三方优势展开“一对一”“背对背”调解工作,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坚持要求起诉离婚的男方王某乙,调解员首先告知其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则,使其明白在女方王某甲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采取多次诉讼离婚的方式徒劳无益,只有调解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引导其以理性的态度积极与女方协商沟通,为双方打造良好的调解基础;其次,结合本案当事人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的客观事实,调解员凭借丰富的生活经验对男方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指出双方系军婚,相比其他家庭经营婚姻确属不易,男方身为军属在婚姻中需要做出一定牺牲,但其面对的困难也并非不能克服,故劝其谨慎考虑离婚问题;最后,在男方依旧坚持离婚的立场下,调解员结合司法实践和调解实务对王某乙提出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请求展开分析,指出其要求女儿抚养权及要求女方返还31万元款项的意愿实现起来极具难度,故劝其在女方占据法律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妥协让步。
对于女方王某甲,因其工作原因无法组织当面调解,两位调解员及妇联干部便通过电话、qq等通讯方式进行远程调解。在充分转达男方意见后,调解员依据丰富的调解经验,首先分析出双方感情的主要矛盾在于两地分居,这一客观因素阻碍了双方沟通和夫妻感情的维系,因此建议女方应做出适当调整,加强与男方沟通,尽量照顾家庭以挽回婚姻;其次,在男方态度确实无法改变时,调解员建议女方接受既有事实,以理性态度规划未来生活,考虑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促成其与男方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当事人的谨慎考虑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半年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在谁名下,由谁享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已经偿还完毕,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女儿抚养问题:
(一)抚养权及探视权:女儿王某丙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每月1日可探望孩子,每次探望在8小时以内,男方探望女儿需在不影响女方生活、工作前提下进行并于24小时之前通知女方。在王某丙年满十八岁之前,男方或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其外出游玩或居住。
(二)抚养费支付:男方自愿于2018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向女方指定账户支付70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同时,男方向女方指定账户支付25万元作为女儿的教育基金,从2018年起分三年支付,其中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今年6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女儿上大学期间所有学费、生活费用由男女双方各付一半。
调解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纠纷得以和平解决,当事人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军人离婚案件,由于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其他离婚案件能够以诉讼途径解决相比,此类纠纷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请求离婚无法得到司法支持,只能通过调解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在军人离婚案件中,双方僵持不下是常见现象,调解工作亦具有长期性特征。结合本案,男方多次尝试诉讼离婚,均被法院予以驳回,调解员首先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心理预期,使其放弃徒劳无功,甚至会激化矛盾的诉讼途径,选择以调解方式营造和谐、理性的对话环境,奠定了双方调解基础。
其次,两地分居是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主要因素,这在军婚案件中最为突出,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夫妻双方很难重归于好,由此成为调解工作的一大困难。对此,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在夫妻感情确实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将调解重心转移到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以实际利益换取军人一方在离婚意愿上的让步,从而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夫妻矛盾的典型性,需要采取个性化的调解策略外,军人离婚案件的调解技巧与一般离婚案件存在共性,如当双方隔阂较深时以“一对一”“背对背”的方式增进双方沟通;当一方情绪化明显,决策冲动时以“冷却法”暂时搁置争议;当一方心境低落,悲观抑郁时以“陪伴法”帮助其克服挫折,重拾对未来生活的信心等。只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倾听、劝解、讲法、斡旋,始终以真诚、耐心、包容、理解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请求,多数离婚案件便都能和平解决,最大程度发挥出调解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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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王某甲与男方王某乙于2012年11月29日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丙。王某甲系成都市某部队现役军人,王某乙系重庆市公务员,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且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王某乙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两次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甲均表示不同意,并向法院提交部队公函,其单位表示现处于军队改革关键时期,希望法院尊重现役军人意愿维持婚姻,遂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王某乙起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王某乙准备再次起诉离婚,王某甲遂向四川省妇联反映生活问题,为保证此纠纷顺利解决,四川省妇联将该案转至重庆市妇联,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渝北区妇联委托渝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立即开展调查调解工作。王某甲系现役军人,其婚姻受到我国法律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本案申请人王某甲对于是否离婚有着决定权。然而婚姻关系的维持,终究建立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之上,现男方王某乙坚决要求离婚,并且多次起诉至法院,尽管法院尊重王某甲意愿驳回王某乙起诉使得二人婚姻关系得以延续,但王某甲依旧承受着来自男方坚决诉请离婚的压力,其工作和生活均受到负面影响,婚姻处于不稳定状态,加之本案发生在军队改革关键时期,妥善处理此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个人幸福,也关乎社会对军人利益的保护、对军队建设的支持。
鉴于当事人之间分歧明显、互不妥协,调解员便充分利用第三方优势展开“一对一”“背对背”调解工作,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坚持要求起诉离婚的男方王某乙,调解员首先告知其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则,使其明白在女方王某甲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采取多次诉讼离婚的方式徒劳无益,只有调解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引导其以理性的态度积极与女方协商沟通,为双方打造良好的调解基础;其次,结合本案当事人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的客观事实,调解员凭借丰富的生活经验对男方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指出双方系军婚,相比其他家庭经营婚姻确属不易,男方身为军属在婚姻中需要做出一定牺牲,但其面对的困难也并非不能克服,故劝其谨慎考虑离婚问题;最后,在男方依旧坚持离婚的立场下,调解员结合司法实践和调解实务对王某乙提出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请求展开分析,指出其要求女儿抚养权及要求女方返还31万元款项的意愿实现起来极具难度,故劝其在女方占据法律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妥协让步。
对于女方王某甲,因其工作原因无法组织当面调解,两位调解员及妇联干部便通过电话、qq等通讯方式进行远程调解。在充分转达男方意见后,调解员依据丰富的调解经验,首先分析出双方感情的主要矛盾在于两地分居,这一客观因素阻碍了双方沟通和夫妻感情的维系,因此建议女方应做出适当调整,加强与男方沟通,尽量照顾家庭以挽回婚姻;其次,在男方态度确实无法改变时,调解员建议女方接受既有事实,以理性态度规划未来生活,考虑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促成其与男方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当事人的谨慎考虑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半年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在谁名下,由谁享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已经偿还完毕,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女儿抚养问题:
(一)抚养权及探视权:女儿王某丙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每月1日可探望孩子,每次探望在8小时以内,男方探望女儿需在不影响女方生活、工作前提下进行并于24小时之前通知女方。在王某丙年满十八岁之前,男方或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其外出游玩或居住。
(二)抚养费支付:男方自愿于2018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向女方指定账户支付70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同时,男方向女方指定账户支付25万元作为女儿的教育基金,从2018年起分三年支付,其中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今年6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女儿上大学期间所有学费、生活费用由男女双方各付一半。
调解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纠纷得以和平解决,当事人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军人离婚案件,由于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其他离婚案件能够以诉讼途径解决相比,此类纠纷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请求离婚无法得到司法支持,只能通过调解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在军人离婚案件中,双方僵持不下是常见现象,调解工作亦具有长期性特征。结合本案,男方多次尝试诉讼离婚,均被法院予以驳回,调解员首先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心理预期,使其放弃徒劳无功,甚至会激化矛盾的诉讼途径,选择以调解方式营造和谐、理性的对话环境,奠定了双方调解基础。
其次,两地分居是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主要因素,这在军婚案件中最为突出,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夫妻双方很难重归于好,由此成为调解工作的一大困难。对此,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在夫妻感情确实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将调解重心转移到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以实际利益换取军人一方在离婚意愿上的让步,从而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夫妻矛盾的典型性,需要采取个性化的调解策略外,军人离婚案件的调解技巧与一般离婚案件存在共性,如当双方隔阂较深时以“一对一”“背对背”的方式增进双方沟通;当一方情绪化明显,决策冲动时以“冷却法”暂时搁置争议;当一方心境低落,悲观抑郁时以“陪伴法”帮助其克服挫折,重拾对未来生活的信心等。只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倾听、劝解、讲法、斡旋,始终以真诚、耐心、包容、理解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请求,多数离婚案件便都能和平解决,最大程度发挥出调解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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