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20岁的刘灿在河东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灿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灿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经其同学、朋友劝导:"找个工作不容易,五年后你年龄也不大,就签了吧!"刘灿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1999年5月,刘灿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斌可结婚,因李的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灿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灿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合同乙方刘灿违约,甲方通知乙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灿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刘灿应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该宾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宾馆与刘灿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性,而强制劳动者签订在合同期限内不准结婚的霸王合同。刘灿与该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一条款上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刘灿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即在法律规定的产假期间,该宾馆不应停发其工资。刘灿有在劳动合同期间结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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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42[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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