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自2005年7月到法院从事审判工作至今已近十五载,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几千件,达到了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服判息诉率高,发还改判率低的“三高一低”目标,工作体会总结为三个字:敬、实、释。
一是,对人:在“敬”字上赢得信任。作为一名法官,“敬”体现的是对当事人的态度和作风。表现在办案过程中,就是要维护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体恤其正当要求,善待当事人,让其在领略法律威严与公正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法官的人文关怀。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尊重、亲和的态度,一定会为案件的妥善、成功办理奠定良好基础。
“敬人”体现于细节。法官言行举止体现于敬,一言一行总关情。耐心讲法、讲情、讲理、讲程序,是法官的修养,也是一种工作能力。
“敬人”要处理好 “敬”与“威”的关系。敬不是怕,更不是放纵、迁就,而是要同时树立法律的威严与公信。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该肯定的要肯定,违法之处当批评的要批评教育,甚至依法予以惩戒;对已发生的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矛盾纠纷敢于快刀斩乱麻,及时平复、稳定社会关系和秩序。
“敬人”,需要法官加强修养、提升境界。要多点正气和气静气,多点服务意识,多点淡泊之志。
二是,对案:在“实”字上狠下功夫。“实”即尽最大努力发现事实真相,把案情查得扎扎实实,把事关案件关键的细节搞清楚;在目前一些人法律意识还不高,举证能力还不强的情况下,主动查明事实,彻底化解矛盾。
在“实”上下功夫,目前需要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精品意识的树立。近几年来,笔者所在地基层法院大多人案矛盾突出,个别法官年均办案已达1000件以上。这种情况下,过去办案的老思维、老习惯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有必要尽快扩大和完善简易程序、独任制适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大量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和速裁程序简单、快速消化,复杂案件还得下实功、出精品。
要正确处理事实与证据的关系。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也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调查了解事实,使案件审理达到实质公正。
三是,对过程:在 “释”字上辨法明理。“释”就是要在办案的过程中,强化释法答疑和诉讼指导,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规定,说透法理、事理和情理,讲明司法流程和办案预期;在判决之后,还要做好服判息诉和思想疏导工作。
当前,虽然公众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但很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茫然有时超乎想象,对法院、法官心存疑虑。这就需要在办案的全程强化沟通和释疑,主动、耐心告知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法院办案流程如何,让其清楚司法程序的期限、步骤,对诉讼结果有合理预期,从而消除误解、赢得信任。释法明理,贯穿办案的全过程,从立案到送达、开庭、调解、判决、上诉、执行等。笔者认为,这一点最重要?
以上“敬、实、释”三字中的敬是对人,实是对案,释是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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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办案 三字经[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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