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二)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也为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细化、量化不够,“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不明确。二是个别单位对决策形式、程序、规则以及决议的方式执行不严,议事规程的设计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导致操作过程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三是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中,乡镇站在全镇的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同时也需要各村级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但实际调查却发现,村级组织制定的“三重一大”相关规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级规章制度,缺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本级实施规范,使制度成了“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议题事项的透明度不够。有些上会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很少在事后对决策执行的情况在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会发生调整变更现象,而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例如:某村停车场经营权的发包,最初村委会严格能够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实施公开招投标,后因停车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关基础设施为由向村委会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会干部在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决定,导致群众反映强烈。
(五)对制度执行的力度待提升。此问题在村一级的体现较为明显。从近年来的信访问题来看,在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特别是在资产、资源处置方面尤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够严谨、不够深入,同时也体现部分村干部存在私心,为了个人利益不按制度办事的行为。例如:某村为解决办公场所隔热问题需在楼顶加盖隔热设施,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问题,但村委开几个干部会议就决定实施了,没有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议两公开”要求,导致群众意见大。
(六)对制度落实的监督待加强。一是部分单位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没有委派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导致实施过程的监督不到位。二是群众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结果的认可程度是决策效果的重要评审依据,群众监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多数群众除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事项外,对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参与。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以上所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对制度理解不透彻。中央、省、市、县均有一系列对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各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但由于宣传方式、宣传力度、广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群众甚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镇村干部对“三重一大”相关政策是只识其名、不知其意,对政策尚且一知半解,更不用说在参与监督方面可以发挥多大作用。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制度执行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既然成为了写在纸上,形成文件的东西,就要自上而下地坚决执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班子及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决策缺项,缺少环节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副职认为决策是主要领导的事情,和自己无关,在参与决策时怕发表意见会使主要领导对自己有看法,怕承担责任,于是就可能出现“跟着举手”的情况,使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得不到保证,制度的执行也打了折扣。
(三)出台制度未结合实际导致操作性降低。一是个别未吃透“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制度,只是简单的将上级制度“生搬硬套”,导致操作性不强。二是村级组织多数工作是在镇级指导下完成,导致一些村在执行本级“三重一大”制度时也按照固化的镇级指挥、村级办事思维开展,没有充分发挥本地村干部更熟悉本村实际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将差异化融入到本村“三重一大”体系,细化成符合本村实际的运行机制,导致“三重一大”制度到了村级操作性有所降低。
(四)决策运行透明度不高导致监督难。一是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哪些必须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决策实施如何公开等没有很具体、详细的制度规定,导致群众难以监督。二是乡镇纪委由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制约,在对本地本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监督作用也大打折扣?
(五)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导致参与度不高。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对政策理解的深浅,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多以文化素质相对不高的老人、儿童为主,留守人员文化层次低也是导致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逼着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予以破解:
(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是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通过组织中心组学习、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意识,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二是要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经常性的开展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要加大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学习宣传。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培训等方式分析和解读“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使领导干部深入领会“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实提高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制度内容。一是要细化具体内容。要求各单位(包括村一级)要结合单位实际和发展要求,补充和完善现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细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既要有实体性问题,也要包括程序性问题,将笼统的制度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对集体讨论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要细化、量化.既保证决策权力受到制约,又保护和调动决策者的工作积极性,兼顾民主和效率。二是要严格决策程序。要完善集体决策酝酿、决策形成和决策执行程序。在决策酝酿环节,由职能科室或某位领导提出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和考察,提出或制定可行性方案,经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等程序,最后开会集体决策。形成决策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态及说明理由,并形成会议记录。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三)健全纠错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纠正决策失误的工作机制。决策实施过程中,如果外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由于决策本身的失误,原定决策方案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危及决策目标的实现时,就必须对原有方案进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执行者要将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决策人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形成再决策、再执行的循环过程,不断纠偏纠错,拾遗补缺,形成完整的程序链,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削减风险,弥补损失。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在决策出现失误时,要能找到责任人员。要明确决策失误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通过对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警示教育作用促使决策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在后续的决策中减少失误。对于发现决策失误仍不及时纠正的,要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作为“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监督主体,要把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班子、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年度考核等途径,不断深化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审计、财务等部门,也要以“积极参与,源头控制”为工作思路,做好对“三重一大”事项制度落实的全过程监督。二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把公开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全过程,对决策事项、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结果都要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参与监督的知情权,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决策的重要评审依据。
(五)严肃追究问责。一是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决惩处“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对于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坚持“一案双查”。领导班子决策上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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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工作总结[朗读]
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推进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 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 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 61 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组通〔2015〕99 号),公办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 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 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
废除。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
事项。
9.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
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重大捐赠。
4.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一)决策前。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
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中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切实强化“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要定期听取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报告。学校应按隶属关系、分年度向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学校党组织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加强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学校(含市县属高校)认真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实施意见和各省属高校、厅直管中专校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民办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 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 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 61 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组通〔2015〕99 号),公办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 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 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
废除。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
事项。
9.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
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重大捐赠。
4.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一)决策前。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
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中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切实强化“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要定期听取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报告。学校应按隶属关系、分年度向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学校党组织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加强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学校(含市县属高校)认真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实施意见和各省属高校、厅直管中专校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民办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镇纪委《安委2012(5号文)》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推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结合本园实际,就本园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管理特制定以下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认真执行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幼教smtxjs.com),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三重一大的事项
须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幼儿园管理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制订及修改等重要问题。
2、园内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教职工考核、各类先进评选、教职工职称评定、教职工福利、经费预决算报告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
⒈须经教育局、镇教委批准备案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学校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校园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2、幼儿园基建维修项目。
3、幼儿园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和结算情况。
4、幼儿园资产置换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5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3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形式
幼儿园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园务会议。
实行园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决策重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1、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
(三)会上集体决策。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幼儿教育m.smtxjs.com),做到:
1、召开园务会议,经集体讨论后,园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2、对涉及园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审议。
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4、如果园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意见有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5、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四)会后执行决策。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1、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2、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园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园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⒊对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各条线严格执行,及时向园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工会对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幼教smtxjs.com),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必要时可向局、镇纪委和组织科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园党政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园务会议作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1、情节轻微的。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1、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七、其他
1、本实施方案由黄渡幼儿园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解释。
2、本方案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支部大会上报告(闪亮儿童网www.smtxjs.com),自即日起试行。中共嘉定区黄渡幼儿园党支部。
一、基本原则
1、认真执行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幼教smtxjs.com),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三重一大的事项
须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幼儿园管理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制订及修改等重要问题。
2、园内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教职工考核、各类先进评选、教职工职称评定、教职工福利、经费预决算报告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
⒈须经教育局、镇教委批准备案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学校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校园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2、幼儿园基建维修项目。
3、幼儿园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和结算情况。
4、幼儿园资产置换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5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3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形式
幼儿园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园务会议。
实行园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决策重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1、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
(三)会上集体决策。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幼儿教育m.smtxjs.com),做到:
1、召开园务会议,经集体讨论后,园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2、对涉及园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审议。
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4、如果园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意见有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5、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四)会后执行决策。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1、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2、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园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园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⒊对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各条线严格执行,及时向园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工会对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幼教smtxjs.com),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必要时可向局、镇纪委和组织科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园党政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园务会议作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1、情节轻微的。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1、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七、其他
1、本实施方案由黄渡幼儿园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解释。
2、本方案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支部大会上报告(闪亮儿童网www.smtxjs.com),自即日起试行。中共嘉定区黄渡幼儿园党支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推荐院级后备干部和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学院校办产业相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人选的确定;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大额度资金调动和运作;
2.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在20万元以上款项支出;
3.招标项目需要变更和追加资金10%以上的;
4.5000元以上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集体决策机制。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学院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四条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系(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本办法,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9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推荐院级后备干部和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学院校办产业相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人选的确定;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大额度资金调动和运作;
2.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在20万元以上款项支出;
3.招标项目需要变更和追加资金10%以上的;
4.5000元以上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集体决策机制。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学院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四条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系(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本办法,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9日起执行。
为了促进学校整体工作持续、稳步、和谐发展,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深化创新思路,进一步发挥校长负责制下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l)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本制度自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l)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本制度自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