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各项党建活动的开展,严格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以及全校各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及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调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是指从基层党建经费中列支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集中统筹管理,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党建活动经费的负责人。学校党委指导各分党委(党总支)向所属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的党建活动经费,对经费相对缺乏的党支部可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须经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师资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基层党务工作者开展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把外出开展党建活动等同为公务出差行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租车费,按照租用中巴车或大巴车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做到主题明确,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同时注重与学校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含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具体日程安排及列支渠道等),经各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至少提前15日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坚持就近就便原则。每个基层党组织到重庆市主城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学期不超过一次。活动应于当日返回,如当日不能返回的,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外出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活动,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党员的安全意识。活动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大吃大喝、抽烟饮酒和超标准超范围消费;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或超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发放津帖、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严禁支出其他上级和学校明文禁止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活动后,应及时形成活动总结、新闻报道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加强对本单位党建经费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每年12月份形成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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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活动经费标准[朗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党支部活动经费为根据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三条党支部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费用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公司在年初预算中列支。
第五条党支部活动经费下一年由佘山镇综合党。
第三章活动申报。
第七条支部拟开展活动前,向上级党委申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后组织活动。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申请的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1.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2.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紧密融合。
3.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群众从中受到和启发,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4.支部活动的组织要同时考虑调动工会共青团的积极性,发挥他们桥梁纽带的作用。
第四章基层党委(总支)职责。
第九条基层党委职责: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审核各支部活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基层党支部职责:筹划并组织活动,做好党支部活动总结、记录活动经费年度台帐。
第五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用于组织党员职工开展各类活动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用于党员和培训,如支付培训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书籍等。
第十三条用于支部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用于与党支部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经费划拨。
第十五条党委核定年度费用预算,经预算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司财务处足额拨付各基层单位财务,作为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不单独设立帐户。
第七章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各党支部凭上级党委审核意见、活动费用发票、支部签字单据到单位财务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报销的要求参照财务报销规定。
第八章剩余费用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党支部年度活动经费的结余,原则上不得转入下年度活动经费,由各单位党委统筹安排。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党支部活动经费为根据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三条党支部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费用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公司在年初预算中列支。
第五条党支部活动经费下一年由佘山镇综合党。
第三章活动申报。
第七条支部拟开展活动前,向上级党委申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后组织活动。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申请的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1.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2.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紧密融合。
3.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群众从中受到和启发,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4.支部活动的组织要同时考虑调动工会共青团的积极性,发挥他们桥梁纽带的作用。
第四章基层党委(总支)职责。
第九条基层党委职责: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审核各支部活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基层党支部职责:筹划并组织活动,做好党支部活动总结、记录活动经费年度台帐。
第五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用于组织党员职工开展各类活动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用于党员和培训,如支付培训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书籍等。
第十三条用于支部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用于与党支部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经费划拨。
第十五条党委核定年度费用预算,经预算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司财务处足额拨付各基层单位财务,作为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不单独设立帐户。
第七章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各党支部凭上级党委审核意见、活动费用发票、支部签字单据到单位财务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报销的要求参照财务报销规定。
第八章剩余费用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党支部年度活动经费的结余,原则上不得转入下年度活动经费,由各单位党委统筹安排。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50;
伙食费:100: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50;
合计:4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干部选学、与组织部联合培训的培训费补助,经组织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经费中解决。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每半年在单位内部公开一次,有条件的`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摊派或接受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50;
伙食费:100:
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50;
合计:400。
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干部选学、与组织部联合培训的培训费补助,经组织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经费中解决。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每半年在单位内部公开一次,有条件的`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摊派或接受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新,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是校党委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为规范使用,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标准和发放办法
1、每个直属党支部活动经费按600元标准下拨。
2、党总支教工党支部活动经费标准为:教师党员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党支部,按照1500元标准下拨;教师党员人数在31人至50人(含50人)的党支部,按照1800元标准下拨;教师党员人数在51人以上的党支部,按照2000元标准下拨。
3、学生党支部活动经费按每个支部200元单列。
校党委在每年开学初,按照上年度十二月党员统计数下拨经费额度。
二、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慰问、救济、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5、用于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活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党员争先创优竞赛及体现创新性、先进性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活动流程。
党员活动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活动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凭活动审批表进行相关经费报销。
四、报销程序
经费报销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具体经办,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附活动申请表一份。
具体程序为: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
2、校组织部办公室审查。
3、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校组织部部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终签后,到校处报销。
五、有关要求
1、基层党组织专项经费是学校补助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若开展党员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或聘请有关专家开展党课讲座,须提供相关报道、小结和照片。
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末向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书面报告,并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专项备查账簿,指定专人负责,接受党委组织部、处的监督检查。
4、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各基层党组织基层活动经费限每年12月前使用,当年未使用的不能转入下一年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新,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是校党委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为规范使用,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标准和发放办法
1、每个直属党支部活动经费按600元标准下拨。
2、党总支教工党支部活动经费标准为:教师党员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党支部,按照1500元标准下拨;教师党员人数在31人至50人(含50人)的党支部,按照1800元标准下拨;教师党员人数在51人以上的党支部,按照2000元标准下拨。
3、学生党支部活动经费按每个支部200元单列。
校党委在每年开学初,按照上年度十二月党员统计数下拨经费额度。
二、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慰问、救济、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5、用于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活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党员争先创优竞赛及体现创新性、先进性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活动流程。
党员活动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活动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凭活动审批表进行相关经费报销。
四、报销程序
经费报销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具体经办,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附活动申请表一份。
具体程序为: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
2、校组织部办公室审查。
3、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校组织部部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终签后,到校处报销。
五、有关要求
1、基层党组织专项经费是学校补助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若开展党员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或聘请有关专家开展党课讲座,须提供相关报道、小结和照片。
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末向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书面报告,并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专项备查账簿,指定专人负责,接受党委组织部、处的监督检查。
4、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各基层党组织基层活动经费限每年12月前使用,当年未使用的不能转入下一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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