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各项党建活动的开展,严格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以及全校各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及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调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是指从基层党建经费中列支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集中统筹管理,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党建活动经费的负责人。学校党委指导各分党委(党总支)向所属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的党建活动经费,对经费相对缺乏的党支部可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须经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师资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基层党务工作者开展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把外出开展党建活动等同为公务出差行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租车费,按照租用中巴车或大巴车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做到主题明确,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同时注重与学校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含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具体日程安排及列支渠道等),经各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至少提前15日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坚持就近就便原则。每个基层党组织到重庆市主城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学期不超过一次。活动应于当日返回,如当日不能返回的,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外出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活动,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党员的安全意识。活动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大吃大喝、抽烟饮酒和超标准超范围消费;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或超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发放津帖、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严禁支出其他上级和学校明文禁止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活动后,应及时形成活动总结、新闻报道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加强对本单位党建经费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每年12月份形成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各项党建活动的开展,严格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以及全校各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及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调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是指从基层党建经费中列支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集中统筹管理,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党建活动经费的负责人。学校党委指导各分党委(党总支)向所属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的党建活动经费,对经费相对缺乏的党支部可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须经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师资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基层党务工作者开展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把外出开展党建活动等同为公务出差行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租车费,按照租用中巴车或大巴车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做到主题明确,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同时注重与学校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含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具体日程安排及列支渠道等),经各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至少提前15日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坚持就近就便原则。每个基层党组织到重庆市主城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学期不超过一次。活动应于当日返回,如当日不能返回的,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外出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活动,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党员的安全意识。活动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大吃大喝、抽烟饮酒和超标准超范围消费;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或超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发放津帖、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严禁支出其他上级和学校明文禁止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活动后,应及时形成活动总结、新闻报道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加强对本单位党建经费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每年12月份形成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