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杀死奸夫的后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只需要按律判决就行了。只是,因为不同的官吏对律法的理解,以及适用律法的条文认知不同,所以,也存在误判。还好,当时对于刑罚较重的犯人,也有刑部复核制度,甚至会直接交由皇帝亲定,所以也有被判极刑,后被改判的。
第一种情形,杀奸夫无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确规定了:“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
感觉清朝的这条律法定义的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必备四个条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奸的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杀死奸夫、奸妇都不问罪。
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同样不会被问罪,但是杀人了必须报官。官府则会按和奸罪处置奸妇,将奸妇卖掉,而所得的钱款充公。看来清朝廷也比较会挣钱呀。
当然,在捉奸的过程中必然会有打斗,那万一丈夫被奸夫、奸妇所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侯,而奸妇则会被凌迟处死。如果奸妇没有参与,并且不知道奸夫杀死了亲夫,怎奸妇判绞刑或者绞监侯?
第二种情形,杀奸夫打八十杖。
同样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了:“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就是说,如果奸夫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到了“门外”,按照当时的案例推断,应该是宅院的门外,在宅院内也算“奸所”,追上杀死奸夫的话,亲夫会被仗责八十。
第三种情形,杀奸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律法同上:“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没有立刻杀死,而是先以夜闯民宅为由抓起来了,结果没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杀死了奸夫,那么杀人者会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第四种情形,杀奸夫会被处以绞监侯。
同样是《大清律例》中的规定,原文较长,就不引用了。大意就是抓奸确凿,但是奸夫离开奸所了。这时候,亲夫也没有按照第二种情况追上去立刻杀死奸夫,那么奸夫只要在后来抓捕时,奸夫没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顺从的被抓到了,亲夫如果这时候杀死了奸夫,那么亲夫就触犯了刑律,要被判处绞监侯。
不过呢,有一种情形除外,就是通奸事实成立,奸夫离开了现场,但是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逞凶,那么杀死了奸夫无罪。
律法的扩展
《大清律例》中,同时规定了除了亲夫有权在抓奸现场,立刻杀死奸夫无罪之外,亲夫五服之内的亲属也同样有权杀死奸夫,而无罪。五服,就是以亲夫为基准,上四代,以及下四代的直、旁系亲属。因为共有九代人,因此也统称为“九族”。即九族内的成员都可以杀死奸夫,而无罪。
而在乾隆年间,发生了未婚夫杀奸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绞监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扩展了“本夫”的范围,将“未婚夫”也归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钦定之后,只要是已经下过聘定礼,即使尚未成亲,未婚夫也有权捉奸,并杀死奸夫。
从《大清律例》的规定来看,杀死罪证确凿的奸夫,还真不一定无罪,只有符合律法标准的才会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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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杀奸夫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朗读]
大清律法规定,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格杀勿论。
这种规定看起来非常残忍,其实也非常有道理。
这种事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在古代道德标准不同,杀了奸夫是一件人心大快的事。
《大清律辑注》解释说,因为奸夫淫妇来往时间较长,警惕性很高,一旦被抓住害怕丑事败露,都会拼命反抗,而且多数情况下,奸夫淫妇往往是一心的。
如果不给丈夫先发制人,处死奸夫的权利,反而让捉奸的丈夫生命受威胁。
所以,丈夫有权杀死奸夫,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妻子是丈夫的私产,他动了自己的私有财产。
但是杀奸夫是有前提的。
第一种,捉奸在床的,杀无赦。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请看几个关键词:
本夫:必须是丈夫本人。
奸所:通奸是在本夫的家。
登时——正在发生的事。
只是言语调戏,性骚扰性质的,不能杀。
已经被官府抓住的,不能杀。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都是人精,情商高,智商高,警惕性高,贼机灵,往往在进屋的时候就想到了退路,做好了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一旦外面有风吹草动,奸夫反应贼快,像泥鳅一样,溜了。
丈夫往往比较笨,发现时,奸夫已经跑到门外。
这时候奸夫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但是丈夫怒火满腔,无法控制愤怒情绪,还会出现打死了的情况。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考虑到具体情况,有情可原,不必抵命,可以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丈夫抓奸在床,而且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随即杀死,要么是敲诈勒索,没有得逞,后来杀了奸夫;要么是当时没有反应过了,之后越想越气,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性质较重,杀人者屁股要被打一百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的基础上加刑。
以上所说,都是“针对本夫”杀奸夫的情况。
可现实中丈夫心里发憷,没有胆量,为保险起见,带着自己的好朋友,或者亲兄弟前去捉奸。
可是还没有等“本夫“动手,亲友越俎代庖,杀了奸夫,那该如何处理。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只有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才有资格参与捉奸,丈夫的其他朋友不能参与。
如果丈夫之外的亲友当场杀死奸夫,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是当场杀死奸夫,那就要抵命,掉脑袋,秋后问斩。
秦朝的时候就对奸夫深恶痛绝,不但规定”本夫“可以杀奸夫,奸夫妻子也有权杀自己的丈夫。
法律解释是:丈夫像公猪一样跑到别人家,跟别人妻子乱来,妻子有权斩首。”(见“会稽刻石”)。
元朝的法律对奸夫奸夫更严酷,本夫在自己家抓住了现行,不但可以杀奸夫,还可以杀奸妇。
如果本夫放过了奸夫,还会被罚款,责罚170杖。
而且如果丈夫杀了奸夫,而放过了自己的妻子(奸妇),这个奸妇要被官府处死。
这样做似乎也有道理:一只手拍不响,自己妻子不撅屁股,奸夫怎么敢胡作非为?奸妇既然也分享了婚外情的红利,所以奸妇也应该严惩。
这就像我们当代丈夫捉奸,逮住了之后只将奸夫往死里整,却将妻子带回家当娘去宠爱,这样的话就是鼓励妻子再犯错误。
到了明朝,明朝的则规定,丈夫可以将奸妇杀掉,也可以将其卖掉。而且明朝规定,只丈夫的亲友,都可以参与捉奸,也有权杀掉奸夫。
相比之下,清朝对捉奸和杀奸夫的条件比较严苛,可以避免滥杀。
比如,嘉庆十八年有个江苏男子娶妻后在外打工一年半才回家,妻子在他回家之前生一子,三个月。
在丈夫逼问下,妻子承认通奸,丈夫一怒之下杀了私生子和奸夫。
一审认为,丈夫抓住私生子就是证据,就是“登时”,杀之无错。
二审认为,仅仅凭奸妇一面之词,不能算证据,丈夫属于故意杀人,最后被判死刑。
杀奸夫的层出不穷,环境也各不相同,如何判,有时候下面说了不算,裁量权在刑部。
康熙年间,镇江男子高文泰妻子与王西林通奸,王西林想过长久夫妻,将其妻拐走,高闻讯追到王的亲戚家,要其去见官,王做贼心虚不肯前往,被高一棍子打死。
巡抚朱某的判决是:已经离开“奸所”,又不是“登时”,不属于正当防卫,高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到了刑部大堂,官员说:拐卖地就是行奸地,打死活该。最后姓高的免于刑罚,还得到了刑部的100银元奖励,也算是国家赔偿吧。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对婚外情是零容忍,对奸夫的态度是杀无赦。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对于奸夫的容忍度提高了,但是社会对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也是深恶痛绝的。
这种规定看起来非常残忍,其实也非常有道理。
这种事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在古代道德标准不同,杀了奸夫是一件人心大快的事。
《大清律辑注》解释说,因为奸夫淫妇来往时间较长,警惕性很高,一旦被抓住害怕丑事败露,都会拼命反抗,而且多数情况下,奸夫淫妇往往是一心的。
如果不给丈夫先发制人,处死奸夫的权利,反而让捉奸的丈夫生命受威胁。
所以,丈夫有权杀死奸夫,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妻子是丈夫的私产,他动了自己的私有财产。
但是杀奸夫是有前提的。
第一种,捉奸在床的,杀无赦。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请看几个关键词:
本夫:必须是丈夫本人。
奸所:通奸是在本夫的家。
登时——正在发生的事。
只是言语调戏,性骚扰性质的,不能杀。
已经被官府抓住的,不能杀。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都是人精,情商高,智商高,警惕性高,贼机灵,往往在进屋的时候就想到了退路,做好了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一旦外面有风吹草动,奸夫反应贼快,像泥鳅一样,溜了。
丈夫往往比较笨,发现时,奸夫已经跑到门外。
这时候奸夫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但是丈夫怒火满腔,无法控制愤怒情绪,还会出现打死了的情况。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考虑到具体情况,有情可原,不必抵命,可以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丈夫抓奸在床,而且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随即杀死,要么是敲诈勒索,没有得逞,后来杀了奸夫;要么是当时没有反应过了,之后越想越气,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性质较重,杀人者屁股要被打一百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的基础上加刑。
以上所说,都是“针对本夫”杀奸夫的情况。
可现实中丈夫心里发憷,没有胆量,为保险起见,带着自己的好朋友,或者亲兄弟前去捉奸。
可是还没有等“本夫“动手,亲友越俎代庖,杀了奸夫,那该如何处理。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只有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才有资格参与捉奸,丈夫的其他朋友不能参与。
如果丈夫之外的亲友当场杀死奸夫,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是当场杀死奸夫,那就要抵命,掉脑袋,秋后问斩。
秦朝的时候就对奸夫深恶痛绝,不但规定”本夫“可以杀奸夫,奸夫妻子也有权杀自己的丈夫。
法律解释是:丈夫像公猪一样跑到别人家,跟别人妻子乱来,妻子有权斩首。”(见“会稽刻石”)。
元朝的法律对奸夫奸夫更严酷,本夫在自己家抓住了现行,不但可以杀奸夫,还可以杀奸妇。
如果本夫放过了奸夫,还会被罚款,责罚170杖。
而且如果丈夫杀了奸夫,而放过了自己的妻子(奸妇),这个奸妇要被官府处死。
这样做似乎也有道理:一只手拍不响,自己妻子不撅屁股,奸夫怎么敢胡作非为?奸妇既然也分享了婚外情的红利,所以奸妇也应该严惩。
这就像我们当代丈夫捉奸,逮住了之后只将奸夫往死里整,却将妻子带回家当娘去宠爱,这样的话就是鼓励妻子再犯错误。
到了明朝,明朝的则规定,丈夫可以将奸妇杀掉,也可以将其卖掉。而且明朝规定,只丈夫的亲友,都可以参与捉奸,也有权杀掉奸夫。
相比之下,清朝对捉奸和杀奸夫的条件比较严苛,可以避免滥杀。
比如,嘉庆十八年有个江苏男子娶妻后在外打工一年半才回家,妻子在他回家之前生一子,三个月。
在丈夫逼问下,妻子承认通奸,丈夫一怒之下杀了私生子和奸夫。
一审认为,丈夫抓住私生子就是证据,就是“登时”,杀之无错。
二审认为,仅仅凭奸妇一面之词,不能算证据,丈夫属于故意杀人,最后被判死刑。
杀奸夫的层出不穷,环境也各不相同,如何判,有时候下面说了不算,裁量权在刑部。
康熙年间,镇江男子高文泰妻子与王西林通奸,王西林想过长久夫妻,将其妻拐走,高闻讯追到王的亲戚家,要其去见官,王做贼心虚不肯前往,被高一棍子打死。
巡抚朱某的判决是:已经离开“奸所”,又不是“登时”,不属于正当防卫,高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到了刑部大堂,官员说:拐卖地就是行奸地,打死活该。最后姓高的免于刑罚,还得到了刑部的100银元奖励,也算是国家赔偿吧。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对婚外情是零容忍,对奸夫的态度是杀无赦。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对于奸夫的容忍度提高了,但是社会对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也是深恶痛绝的。
这个问题还是得分情况对待,不同情况的处罚是不尽相同。
第一种,抓了现行,当场就把奸夫给杀了,大清律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可见清律鼓励杀奸捉奸,打死奸夫,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的。大清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基本上是打几十板子,不会要求偿命,处罚很轻。
第三宗,抓了现行,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又不敢私自杀了而送到官府处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这种规定估计也是在惩罚丈夫的无能吧。
再来说说清代怎么处罚男女通奸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后,出轨的妇女还要面临丈夫的处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谅,也可以将她卖掉。
最后,如果捉奸时,奸夫淫妇不配合,把捉奸人打伤的,则要被判处绞监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门庆和潘金莲一样,奸夫淫妇谋杀亲夫的事情,那么奸夫会被判处斩刑,淫妇则被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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