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孕期间取保候审是正常现象,但非绝对可以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顾名思义,就是提出保证,不用羁押,等候审理。
不要以为取保候审就啥事儿没有了,取保候审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是需要等候法院审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怀孕了,只要不存在再次违法犯罪等极为特殊情况,原则上都是会被取保候审的。
2.法院判决的时候会综合考虑怀孕、哺乳的情况。
这是一种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属于司法实践的情况了,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如果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那么基本上就会考虑判处缓刑。即便判处实刑,也会尽量地缩短刑期,以利于照顾孩子,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当然,如果犯罪性质比较恶劣,就不会再有过多的考虑了,只不过是怀孕的妇女是不能判处死刑的。
3.怀孕和哺乳期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事由,但非绝对事由。
如果法院判处实刑的判决生效以后,仍然处于怀孕或者哺乳期内,那么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指的是针对一些被判处实刑的罪犯(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由于不适合收监执行,而做出的一种变通的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重点在于两个:一是暂时给予,二是在监管场所之外(看守所和监狱)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一是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同,暂予监外执行可以计算刑期。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这个类似于缓刑和管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里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
如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还有可能重新犯罪,那么是属于对社会有危害性的,当然不适宜了。
如果为了逃避服刑,而连续的恶意怀孕、生孩子,在司法实践中也一般不会再给暂予监外执行了。
4.哺乳期满或者有流产等情况后,刑期未满的还要继续收监执行。
如果怀孕的过程中不幸流产了,那么在适当地给予一段时间的休息后,肯定是会收监执行的。
如果孩子顺利地生下来了,在哺乳期内(一般是一年)也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是如果怀孕和哺乳期的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以后,刑期还没有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也是应当及时收监执行的。
只不过这些收监执行,需要扣除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比如判决了有期徒刑两年,在怀孕期间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做出以后两个月生下孩子,再加上一年的哺乳期,剩余刑期为10个月,也就是继续收监执行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