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于镇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一般属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因此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起诉镇政府的案件,应当向该镇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复议后的管辖选择
如果案件经过了复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还可以选择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案件经过了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原告除了可以向镇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选择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如果案件涉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请注意,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通常不直接适用于起诉镇政府的案件。
不动产案件:如果案件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同样是一个特殊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内容来判断是否适用。
四、建议
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原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律师,以获取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综上所述,起诉镇政府一般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案件经过了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则原告还可以选择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不动产案件等,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