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逾期不履行: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其义务。
危害性或紧迫性: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特别是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法律明确规定:代履行的实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具体情形
危害交通安全: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如非法占用道路、设置路障等,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以排除妨碍。
造成环境污染: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如非法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以恢复环境。
破坏自然资源: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如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以恢复原状。
三、实施程序
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催告履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现场监督: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签名盖章: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费用承担: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特别规定
对于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代履行的情形主要包括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具有现实或必然危害性的情况。在实施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代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