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国务院也可以制定规章,以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这些规章通常被称为“部门规章”,用于具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本部门的行政行为。
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这些地方权力机关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虽然这里主要提到的是地方性法规,但它们在制定过程中也可能涉及规章的制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这些地方权力机关同样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且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制定规章。但需注意,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不得与上一级或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确保在自身行政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这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些规章通常被称为“地方政府规章”,用于具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本地的行政管理活动。
三、其他具有制定规章权限的机关
除了上述主体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具有制定规章权限的机关,如司法部等。这些机关的规章制定权通常也是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制定规章权限的机关。这些主体在不同层面和范围内行使着规章制定权,共同构建了我国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