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传·隐公三年》记载:“君子大居正。”推考“居正”二字之源,即是“遵循正道”之义。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公平正直,居中裁判”,法官最基本也是最高的法律素养不外乎斯。
民国时期,恰恰有这样一位法官,不仅名也“居正”,且行也“居正”,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的16年间,他居正而不居功,勤于做事不争名,以爱国之心和救国之志,锐意投身于司法改革。
于“西方新法不好用,中国旧律不能用”的法律空档期,排除万难,居正先生创新性地确立了“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的理论和运行机制。拒旧迎新,“以发展生活为出发点”,不仅满足了社会转型期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同时也让判例价值重耀光辉。
融贯中西 践行司法
居正先生(1876年-1951年)生于清末,自幼聪颖好学,文采卓然,诗词歌赋甚佳,国学基础深厚。居正先生得中秀才之后,屡应乡试不售,在友人陈干劝说之下,于1905年远渡日本东京求学,就读日本法政大学预备部,1907年,入日本大学本科习法律,通过在日本精研欧美和西方法典,开拓了先生的法学视野,知识结构融贯中西,也得以法律之学致力于国内法制之构建,司法之改革。
留学日本期间,居正先生加入中国同盟会,成为孙中山先生的得力干将。先后参与组织了辛亥年间的武昌起义,在反袁斗争中担任东北军大司令,随孙中山先生参加护法运动,丰富的革命斗争经历奠定了先生在国民党内的元老地位。其后居正先生曾连续出任国民政府委员、司法行政部部长、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院院长等一系列显赫的司法要职。学贯中西的法律知识、丰富的法律实践、成一家之言的法律思想,使居正先生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建设和改革工作中建树颇多。
致力改革 著作颇丰
近代中国内忧外患,处于社会大变革的十字路口。对于中国出路的考虑,是当时知识分子心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居正先生认为,“至建国之道,经纬万端,欲求庶政之推行、国民之振作,根本大计,舍法治莫由”。基于此种认知,居正先生在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道路上筚路蓝缕,上下求索。
居正先生跌宕起伏的一生中,任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兼最高法院院长的时间长达16年,在这一时期,他对法律改革工作做了很多探索和努力,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司法改革方案。
居正先生一生坚持孙中山先生之遗命,坚持用孙中山先生的革命思想改良中国法制;大力推行中国的立法改革,制定公布《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全国各地普设法院,实施三级三审制度;公布《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坚持“以宪治国”,用法制改良中国政治;普设各级法院,改革沿袭已久的行政、司法不分的旧制;倡导“人人平等”;积极推行中国收回治外法权;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亦有很深见谛。
先生生前著有《辛亥亲历记》《辛亥首义之前因后果》《梅川日记》《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辛亥礼记》《居觉生先生全集》《张振武死义事》《梅川谱偈》《清党实录》等。这些著作对我们了解民国历史,做好今日的法制建设不无裨益?
沧海一粟 思想创新
居正先生法律思想之深邃、涉猎之广阔,难以通过短短数行展示出来。这里择其沧海之一粟,以居正先生确立和推行“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理论和运行机制来浅显地发掘与探赜。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六法”的颁布和实施弥补了北洋政府时期正式官方法律的空白,但囿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判例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于“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关系上,居正先生曾有段精妙的论述:“例与法之关系,至为密切,实相辅而行。法简而例繁,法具条文,例征事实。法为死条,例乃活用。法一成而难变,例以渐而有加。盖法犹经也,例犹传也,不讲传无以通经。法犹兵书,例为战绩也。法犹医方,例则医案也。仅读兵书者,不可以用兵;只记医方者,不可以治病。仅知法律专条者,不可以听诉讼。”居正先生更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发展趋势、现实生活需要三个方面论述了“混合法”在我国司法界确立和实施之必要。
判决例久行于我国。自汉代以来,有决事比、决事比例等目,所谓“决事比”,《周礼·秋官·大司寇》疏称:“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由此可见,当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通常援引决例进行断案。
其后,魏有科、晋有故事、后周有刑书要旨与律兼行,梁陈取故事为科,隋则律令格式并行;至唐,于律令格式外又将制敕钦定为例;至宋则有诸如熙宁法寺断例;到元,《大元通志》明确将断例附入其中;清朝法曹高度重视“判例”,将其视为断案的要旨。虽然“决事比”、“判例”与我们今日所言的“判决例”并不完全等同,但从历朝历代国家规定上,律例并行在我国由来已久,并且得到了下级政权和民众的信服。
究其原因,我国是“礼治”社会,礼俗是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之一,“礼为里、法为表”的礼法关系决定了礼俗中的“应为”和“不应为”是“律法上寻得解决”的根据。历史上的“春秋决议”,与其说是用儒家思想改造司法活动,不如说是在恢复古已有之的审判方法:判例法。基于这样的历史事实,居正先生指出,“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
众所周知,世界上有两大法系,“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大陆法系重视成文法典,英美法系重视判例,两大法系各有所长,也有各自不足处。十九世纪末,随着社会哲学派和自由法学的兴起,特别是经世界大战后,两大法系之间的壁垒逐渐瓦解,二者出现相互交融、相互弥补的趋势,并且这种趋势已经成为世界法制发展的潮流。
居正先生认为民国政府的法制改革应顺应这种潮流,以“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法作为法制发展的理论和运行机制。在这种法律构建下,居正先生强调法官应本着“三民主义”的法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熟稔掌握成文法典下,妥善解决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过于宽泛的问题,并不断创造出合于情理礼法的经典判例,作为判决同类案件的依据。
社会关系人事复杂多变,“一个抽象一般的法律,决不能预料将来事件发生情形之变化,而包举无遗”。立法过程严谨而繁琐,不可能事事依靠立法,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具体、灵活的判例来弥补环境的变化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并且成文法规定本身就有很多无具体标准和形态的原则,如对犯罪分子加重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上,这些现实需要都给法官的自由裁量创造了空间。
持躬接物 朴诚本色
居正先生生于旧中国,身上有着中国文人特有的风骨:以救国为己任,对名利淡泊。先生身居高位,久经宦海,但先生爱国爱民,始终牢记孙中山先生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政治纲领。在抗战时期,他不仅亲赴滇、黔、桂、湘、粤、鄂、赣等前线,慰问将士,鼓舞士气,而且将爱子送往前线杀敌,女儿居瀛棣和女婿祁式潜在抗战最危及的情形下投身了中国共产党,先生家教可见一斑。
先生致力法学教育,与女婿张惊声联手创办淡江英专。即便在国民党后期,由于政治原因被排斥在主流之外,先生也始终没有忘记救国之志,发表《辛亥首义之前因后果》等文,继续向民众解释推行宪制对于实现中国独立民主的必要性。他为推进当时中国法制的变革尽忠职守,并做出一定的积极贡献。虽然他曾胸怀大志,积极追求法治社会的实现,但由于时代限制,其政治抱负、法律思想也难以实现。
居正先生曾赠予辛亥老人喻育之一副对联,上联是:“向高处立,望远处走,寻平处坐”;下联是“存上等志,做中等人,享下等福”。语言平实,志趣高远,淡泊宁静,发人深省。这不正是居正先生一生的自我写照吗?
久经政海波涛,常处热闹场中,而能保持如此心境,如此风骨,此乃居正人格魅力之所在。当时上海同仁评价居正先生曰:“先生澹泊为怀,不求名利。虽连任司法院长十余,而持躬接物,从来少变其朴诚本色。是真布衣卿相、民主斗士。”斯言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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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正不居功 做事不争名——民国法学家居正先生小记[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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