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在外跑运输,王某则在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张某在县城找到一份专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与王某商量,张某在县城租了—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0年春,张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年io月生下一子,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在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于是非常气愤.遂于200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刘某的重婚罪并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王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分析: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重婚。因为张某与王某的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其与刘某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义。应追究张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刘某的重婚罪,要看刘某是否知道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如知道则应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法院应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同时应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女儿的抚养人及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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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婚罪[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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