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塑料厂招收李呜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鸣先缴500元风险抵押金才能上班,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缴纳集资款2000元。李鸣为了获得一份工作,不得不违心地签了约。李鸣在缴纳了500元风险抵押金之后上班,试用期满后因无力再缴集资款,塑料厂遂于试用期满后第2个月起每月只发给其270元生活费,其工资余额由塑料厂财务科代扣为集资款。李呜对此有意见,并与塑料厂进行了交涉,交涉无效后李呜提前30天通知塑料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退还500元风险抵押金和被扣除的工资余额。塑料厂以李鸣违约为由,拒绝了李鸣的要求。李呜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塑料厂能否向李鸣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
(1)塑料厂不能向李鸣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根据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收取当事人的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或以解除合同相威胁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各种形式的集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如下:塑料厂返还李鸣500元风险抵押金和被扣除的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李鸣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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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49[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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