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某知名大学的教授。老伴去世已五年,膝下有两男一女,均已过了不惑之年,且各有自己的事业,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国内。尽管都很孝顺,也为陈教授请了保姆,但陈教授还是觉得工作之余有些孤独,希望再找个老伴,安度晚年。陈教授对再婚家庭房产的归属以及再婚老人房产继承问题有疑问,遂来前来律所进行法律咨询。陈教授的问题如下:1、他有一套学校分配的三居室房子,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如果他再婚,房子的权属有无变化?要不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2、如果他先于后老伴去世,后老伴有无继承他房子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再婚者,都会顾虑上述问题。
(一)再婚家庭房产的归属
1、该房子在陈教授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陈教授的房子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的房子并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因此该房子在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一半份额。
2、在老伴去世后该房子依法应当属于陈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陈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陈教授老伴去世后,其房产的一半属于其老伴的遗产,依法进行法定继承。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陈教授的老伴去世前其父母早已去世,她没有留下遗嘱,那么陈教授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陈教授和三个子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陈教授老伴生前拥有的一半房产,四个继承人每人应继承其老伴房产的1/4份额。对于整套房子来说,在老伴去世后,房产就属于陈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陈教授占该房产的5/8份额(即房子的一半加上1/4),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3、再婚房子的权属不变。
陈教授再婚,该房子的5/8属于陈教授婚前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再婚后的配偶没有产权份额。
4、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自己决定。一般情况下婚前的房屋能够确定购买时间(如:有购买合同,付款票据,房产证等,这些证据均能显示出购买房子时间),再婚时有结婚证,结婚证上标注着结婚时间,因此可以不进行公证。
(二)再婚老人房产继承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陈教授如果先于后老伴去世,其个人财产,后老伴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三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陈教授拥有住房的5/8份额,这5/8的房产应当由后老伴和三个子女平均分配。
以上是再婚家庭房产归属及再婚老人房产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分析,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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