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了协议增多,但常损害劳动者权益。协议效力需区分,未上报工伤的协议无效,已认定的显失公平可撤销。江苏省规定私了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但显失公平可诉撤销,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法的协议有效。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其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尤其是农民工遭受工伤后,很多用人单位多会采取此种“私了”的方式,而很多工伤职工为了息事宁人,尽快拿到工伤赔偿金,也愿意与用人单位签署该协议。这种“私了”的方式虽然能够快速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赔偿协议的内容也能很快得到履行,有利于劳动者及时得到赔偿,但是,更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劳动者签订对劳动者不利的协议,其赔偿数额也往往低于法律所确定的数额,最终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最后往往还会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要求撤销赔偿协议或者认定协议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赔偿协议的效力应该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情况认定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的工伤私了协议是无效。因为该行为属于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如果显失公平的,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协议,申请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
司法实践中,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最早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作出了规定。《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第10条规定:“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该规定实质上将工伤私了协议一概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此规定,工伤私了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只要赔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应得的金额,不论差距多少,劳动者都可以公权力获得补足。当然,如果赔偿金额高于应得金额,用人单位也不能要求劳动者退回,属于偏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国家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具有强制性,工伤待遇也是国家对受到工伤后的职工的保障,当然具有强制性。但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国家对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受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的。
但是,法律是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底线,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那么,职工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赔偿协议。
如果在协商确定工伤赔偿时,双方达成终结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职工相关费用,职工认可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其个人全部费用的最终数额,并保证对公司再无任何请求内容的协议。表明职工对工伤赔偿协议中的全部金额确认是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其工伤应该得到或者可以取得的。同时,职工承诺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双方之间所有纠纷已经得到全面解决,即使还有未了事宜,也不能再主张权利,放弃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请求权。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欺诈、胁迫行为,为合法有效。职工应受到上述允诺的约束。
综上,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未对工伤事故进行上报,仅是违反劳动行政管理问题,当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用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也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私了,所以,不能断然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无效的。当然,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签订工伤私了协议是受到胁迫、欺诈,或者订立的协议显失公平的,则按照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劳动者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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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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