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 (记者 周梦伊 通讯员 王海江、李越)“你年龄已经超过50岁了,公司就不给你缴纳社保了,你签个《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吧!”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署《不购买社保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承诺书后,员工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近日,汉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2016年,张先生入职某公司时,应公司要求在《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上签名捺印,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要求不购买社保,公司也无法为本人做重复参保手续。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此后,张先生多次签署《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
由于该公司未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张先生一直在个人窗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在流动窗口(省统筹)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2023年4月,张先生向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载明该公司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双方协商未果,遂至诉讼。
汉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和强制性特征,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有损其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性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该公司未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张先生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行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费,该部分费用因公司未缴纳而由张先生垫付,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公司应缴纳的部分。同时,因该公司未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张先生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公司应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故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社会保险费、经济赔偿金等共13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以案释法 【纠错】编辑:邱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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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不购买社保承诺书 是否有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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