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曾经有过一段短暂婚姻的薛某经朋友介绍与朱某相识,在相处了9个月后,于201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朱某好吃懒做的个性就暴露无疑,整日游手好闲,对家庭不管不顾,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朱某还殴打薛某,有时还拿刀对她进行威胁,两人的感情出现了破裂的危机。2017年1月28日,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穷凶极恶的朱某抄起折叠刀捅向薛某的腹部,薛某一边逃跑一边大声呼救,朱某又捅伤了薛某的臀部。住院期间无望的薛某报了警,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再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朱某随后因故意伤害罪被捕。2017年6月12日,景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薛某来到景县法律援助中心,想就人身损害赔偿及离婚,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亲自接待了她,工作人员听完薛某的述说后,认真分析了情况,经审查认为薛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考虑到朱某的实际赔偿能力有限,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及离婚一并起诉,可能会加深矛盾,不利于离婚诉讼,在征得薛某的同意后,决定为薛某离婚诉讼办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指派陈书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在接到此案后,认真倾听了薛某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律师在征得薛某的同意后为其拟写了起诉状,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在2017年8月3日的庭审中,首先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一直强调与薛某还有感情,他在捅伤原告后,还去医院照顾过几天,现在也很后悔,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始终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而没有调解成功。在后续的庭审中,最终争议焦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展开,庭审中,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夫妻之间应彼此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被告不但没有履行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反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大打出手,用刀捅伤,对原告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终生无法泯灭的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在本案中,朱某用刀捅伤薛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017年8月14日,景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
【案件点评】。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本案是典型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案例,被告因家庭琐事将自己的妻子捅伤,这一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继续维持婚姻会给受援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当事人薛某忍无可忍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援助律师在接到该案后,本着对案件认真负责态度,本着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责任感,多次与受援人谈话沟通,认真研究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尽可能多的收集有利证据,以支持受援人薛某的诉讼请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最终通过律师努力工作,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受援人薛某的合法权益。
借由此案,我们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要选择沉默。二是在紧急情况下,遭遇家庭暴力,要报警,同时注意保留家暴证据;向周围具有法律或心理知识的人寻求帮助;向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请求劝阻和调解;可以向所属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三是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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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薛某家暴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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