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何乙赔偿原告何甲损失共计人民币11661.74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13时许,原告何甲扛一捆竹子从被告何乙门前经过,被告何乙以原告何甲不应该从其门口经过为由,用砍柴刀背拍了原告何甲一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何甲及其妻子张某将被告何乙的砍柴刀夺掉之后,被告何乙不服气,在家中拿出板锄将何甲头部砸伤,并在原告何甲受伤后,用竹扫帚打原告何甲。事发后,原告何甲家属向詹桥派出所报警,同时,原告何甲被送往临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4月21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225.79元。4月22日,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对何甲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何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需追加医药费600元,回家休治半月。
2019年4月22日,临湘市公安局詹桥派出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何乙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何乙因与原告何甲有意见,而无端挑起纠纷,对原告何甲进行殴打,造成原告何甲的身体受到了损伤,其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何甲要求被告何乙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核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据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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