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就职于某餐饮公司,岗位为常务副总经理,工资实行月薪制,基本工资3500元加绩效。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店于今年1月27日至今年4月30日未能正常营业,仅开展了零星的堂食、外卖、快餐等业务。萧某今年2月出勤16天、停工休息4天,今年3月出勤27天,今年4月出勤23天,公司仅发放基本工资。萧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公司于今年2月至4月期间未能正常对外营业,并安排萧某于今年2月停工休息4天,主张在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今年带薪年休假,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判决驳回萧某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抵扣带薪年休假。
我是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王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受疫情影响可以带薪年休假吗[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