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秦某某,男,1931年生,四川省资阳市某县人。秦某某已婚,妻已逝,育有三子两女,其因高龄,身体状况欠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照料。但由于秦某某的子女间存在矛盾,致使长期以来秦某某是由其长女秦某甲一家负责照料,除次女秦某丙偶尔给付赡养费外,另外三个儿子平日既未照顾老人,也未给付一分赡养费,更是很少看望,基本未履行赡养义务。
当事人秦某某为保障日常生活,向安岳县司法局某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司法所考虑到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皆是血亲关系,为避免伤害家庭亲情,建议在诉讼前先行调解。2017年6月30日,在司法所的协助下,秦某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就本赡养纠纷申请调解,调委会随即受理本案。
【调解过程】。
受理本案后,调委会经过调查,了解到本案具有两个特殊情况:一是当事人秦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急需子女赡养照料;二是涉案当事人较多,且大多在外地居住,召集困难。对本案情况加以认真分析后,调委会指派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龙某某、王某某主持调解。
接案后,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秦某某的子女们,在调解员依法、以情的劝说下,他们同意进行调解,并约定于2017年7月3日,到调委会参加调解。
2017年7月3日,秦某某及其子女们来到调委会,接受调解。
根据调查,调解员分析认为,本案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二:一是除秦某甲和秦某丙给付赡养费外,其他子女在有经济条件的情况下都未按时足额给付赡养费用,造成秦某某养老处境的实际困难。二是秦某甲长期在家独自照料秦某某,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外出务工增加经济收入的可能性。独自照料秦某某加大了其生活和经济上的负担,因而对其他兄弟姐妹心生不满,寻求解脱。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确定下了从法律法规处罚教育子女们依法履行义务,从伦理道德出发促使子女们认识错误,以血缘亲情促使互谅互让达成和解的调解方案。
调解中,调解员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围绕赡养费金额及分担、老人日常照料这两个关键问题,据法说理,进行调解。
一、秦某某所需赡养费用的数额及分担问题。
秦某某的诉求是由5位子女每月各给付生活费200元,在其生病住院时,所需医疗费用也由5位子女共同承担。调解员将《宪法》第49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向秦某甲等5位子女进行宣讲,告诉他们作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告诉他们,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讲法律法规后,调解员询问各位子女的意见。长女秦某甲表示:“父亲从2014年起一直由我照顾,其余姊妹对父亲不理不睬,自己愿意承担每月的生活费”;长子秦某乙、次女秦某丙、次子秦某丁、幼子秦某戊也均表示——父亲年事已高,愿意承担赡养费。并且为了让父亲生活得更好,自愿将赡养费提高到300元。但秦某乙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希望继续维持200元的赡养费。调解员从现实条件、兄妹感情出发,就赡养费的分担进一步组织几人协商,最终促成了就赡养费分担达成一致。
二、秦某某的日常照料问题。
秦某某年事已高,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照顾,但几个子女在安排他在何处养老的问题上却有着分歧。秦某甲表示自己已经年满60岁,身体、精力大不如前,不能再照顾父亲,主张由几个子女轮流照顾。但另外4个子女却均认为秦某某在秦某甲处生活时间长,感情深厚,生活习惯也比较合拍,贸然转变赡养地点不利于秦某某的身心健康,希望由她继续负责照顾。
见几位子女无法就此达成一致,调解员遂建议将秦某某送入敬老院,接受专业的照料。但同时,也分析了将秦某某送敬老院照顾可能存在的弊端,比如老人否能够接受离家养老?在传统家庭式养老观念下,有子女而将老人送入敬老院会不会引起社会舆论的非议?秦某甲等5位子女能不能接受敬老院价格和承受社会舆论等等。在耐心分析了敬老院生活存在的潜在问题后,调解员转而以情开导、劝说秦某甲继续照料父亲。同时,也做其余子女思想工作,希望他们设身处地想想秦某甲独自照顾老人的艰辛,劝导兄妹间要相互理解、关怀。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各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最后决定还是继续由秦某甲照顾秦某某。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当事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于2017年7月3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秦某某继续在秦某甲家中居住,由其负责照顾秦某某的日常起居饮食,其每月无需给付300元的赡养费用。
2.秦某某秦某乙每月支付父亲200元基本生活费及护理费,其余除秦某甲外的子女每月各支付300元生活费及护理费予父亲。上述费用自2017年7月起,在每月5号前按月给付给秦某甲,此款项由秦某某长女秦某甲统一支出,至秦某某百年归逝为止。
3.如果秦某某生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5个子女平均分担,护理费按照实际产生费用,也由5个子女均担。在分担前先行由秦某甲垫付,如秦某甲不能独自垫付,则由大家共同垫付,出院后在具体清算,多退少补。
4.秦某某百年归逝后,丧葬费用由5个子女均摊。
此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因个别证件问题虽未能及时进行司法确认,但是在事后回访过程中了解到,各方都按时履行了协议。
【案例点评】。
赡养纠纷一般发生于家庭亲属间,在调解此类矛盾纠纷时,应当从维护亲情关系和睦出发,找准矛盾纠纷症结,法、理、情交融进行调处。
本案中,秦某某年事已高,身体孱弱,急需要子女的赡养照料,因而获得足够的赡养费用、在适宜的赡养地点颐养天年对其十分重要。调解员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实际出发,以亲情伦理、社会舆论为突破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作为子女的当事人,最终调解成功,圆满解决了这一矛盾纠纷。同时,通过本案的成功调处,也对周围群众也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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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秦某某与5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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