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公约属于国际条约,基于成员国的批准而对一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并不具有比国内法更高的效力;国际劳工公约的国内适用,必须通过制定、修改或完善国内劳动立法的方式间接地实现。原因如下:
首先,在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应当坚持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两个不同的领域具有各自的效力,并且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国内劳动立法亦然。
其次,国际法的国内适用通常有“转化”和“采纳”两种方式。按照我国以往的惯例,若是私法性的条约,当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才适用国际条约,当条约与国内法一致时,适用国内法。若是公法性的条约,其涉及外交关系、国家主权等重大国家利益,我国更倾向于采用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间接适用。
而国际劳工公约具有自身特点,其内容具有国内性,因为一般的劳动问题或者劳动权保障本是一国的内部事务,公约的内容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国际劳工公约属于国际人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人权保护事项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和鲜明的国家利益,我国应当采取制定、修改和完善现行劳动立法的方式来间接适用国际劳工公约。
具体来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第6条和第7条对“工作和工作中的权利”做出了规定,第6条:“各缔约国均应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第7条:“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并规定了缔约各国为保证这项权利的实现而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工作和工作中的权利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中:
1、《宪法》的规定。
工作和工作中的权利在狭义上就是指劳动权。《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权在《宪法》上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为了使这项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国家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多元的途径为其创造条件。
在广义上,工作和工作中的权利还包括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权等相关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中国公民工作和工作中的权利事项,是《宪法》规定的有益补充。劳动的内涵和外延在《劳动法》中得到了确认,此外它还规定了许多与劳动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工时和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促进就业制度等等。《劳动合同法》就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另外,国际劳工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还包括一些“适当的措施”,即立法、司法方式以外,包括行政、教育、财务等在内的其他各种措施。国际劳动组织还在我国设立派出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的联系以及执行对我国的技术援助与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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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在中国如何适用[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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