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s县人民政府(甲方)依据s县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要求,委托s县z镇政府与s县z镇w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s县z镇w村七组、八组(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s县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270亩,征地补偿费用7,064,304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等相关内容。s县z镇w村七组、八组村民得知该征地补偿协议后不服协议内容,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1.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还是s县z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被告是s县政府。因为s县政府是征地人,s县政府z镇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受s政府的委托做出的。
2.s县z镇w村村委会在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答:s县z镇w村村委会是本案的第三人。因为村委会即不是本案的征地人(被告),也不是被征土地的所有人(原告)而是村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是与本案征地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管辖法院是s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八条(一)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三)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的、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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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诉讼 2[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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