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副市长甲通过其下属乙引荐,与参加该市某商业地块竞标活动的某公司董事长丙洽谈该地块开发事宜,在商谈期间丙分别给甲、乙二人红包(内有1万元美金),甲和乙收下红包但并未对竞标事项承诺。其后,丙又邀请甲共同投资某企业,甲答应但并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但每年获得10%的分红。在乙因经济问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担心连累自己,便向丙退还了收受的财物。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是否构成受贿罪。
(2)甲是否具有从轻处罚事由。
(1)甲、乙收取丙红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甲收取丙分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甲不具有从轻处罚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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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贪污受贿罪 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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