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就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答:
时事新闻理论上不受著作权保护。
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保护,就是基于著作权理论中的“唯一表达”标准,时事新闻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最低创造性”标准。即其她记者或报刊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的方式表达,从这个立法精神来瞧,节目预告即使不属于时事新闻类,也不受著作权保护。
但就是,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传播报道她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与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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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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