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某日,在xx市xx区某路,胡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其车辆右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王某)前部接触,造成赵某和乘车人王某受伤,二车损坏。经交通队认定由胡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与王某申请xx市xx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及时联系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方赵某,无果。在询问胡某、王某后,双方同意就胡某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部分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核实参加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被侵权人王某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的监护人即为其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故本次调解王某的父亲王某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本次调解。
被侵权人王某因事故造成颅内出血,长期昏迷、伤情严重。故其法定代理人将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一并主张,请求侵权人胡某赔偿被侵权人王某后续治疗费、医药费、伤残(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适用于本法第八条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询问胡某车辆投保的保险情况时,胡某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根据研究,调解员认为本案最终损失应大于保险赔偿金的保障范围,因此有必要向胡某充分讲明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是通过人民调解未通过法庭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人民调解亦应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针对胡某垫付的费用、王某在老家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及王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均存在一定的分歧。王某认为胡某已经垫付的费用和自己在老家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180万元里。而胡某认为王某主张赔偿金额过高,因此,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通过调解员的释法工作,双方对本案法律适用已经清楚且均无异议,目前的案件焦点是具体赔偿数额的争议。
因此,调解员又从情感层面开始了调解。从被侵权人系未成年,且其伤情的严重程度对孩子一生的影响对本就不富裕的王某家庭的打击,到交通事故严重后果对胡某及其家庭的重大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进行长时间动情、耐心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冷静,王某同意在老家治疗期间的费用包含在赔偿总额里,胡某也同意前期已垫付的费用不包含赔偿总额之中。且胡某同意先行赔付王某损失,保险理赔事宜他自行办理。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侵权人胡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被侵权人王某后续治疗费、医疗费、伤残(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赔偿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工作重点为:首先,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侵害且又是未成年人,为调解程序的顺利开展,调解员认真审核其法定代理人手续。其次,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赔偿分项的数额。最后,在法律适用释明、赔偿数额确定后,调解员针对双方各自心结,从情理层面充分疏导,使当事人心中明法理,情绪得释怀,王某及时获得了救治费用,胡某也感到如释重负,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感到十分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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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王某与胡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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