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问题: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b公司电复中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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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要约[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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