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哪些内容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这四项是一份合格的离职证明必须包含的内容,如果不包含这四项中的任何一项,员工都有权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二、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上增加其他内容。
对于离职证明上能否包含其他内容,法院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内容,并未规定除这四项内容外不能有其他内容,因此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即使包含其他内容,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三、单位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需要赔偿员工损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单位延迟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此类赔偿,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公司延误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法院会结合员工薪资水平、工作性质、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及后果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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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哪些内容[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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