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1年5月16日,个体户李某与a商店谈妥,从a商店购买6万元电器产品,转卖给山区的为民经营部,为民经营部开出6万元转帐支票交给李某,号码01198765,开户行为 b办事处,收款人为a商店,金额6万元,用途是进货。李某持这张支票到a商店处提货,a商店为防止支票空头,造成货物被骗,要求李某当天到b办事处交验支票,持银行进帐单提货。b 办事处受理支票后人帐,在帐单上加盖了“转讫”章,李某持进帐单取走了价值6万元的货物。a商店一直认为货款已转人到自己开户行的帐户上,但于7月份两次和自己的开户对帐,均未查出b办事处转来的6万元。于是,a商店和李某一同到b办事处询问,b办事处告知,为民经营部帐户存款不足,支票空头,受理支票是因其工作人员失误,现已通知为民经营部补足存款,补足后立即予以转帐。到8月9日,b办事处电话告知a商店因为民经营部仍未存款,支票仍空头,不能进帐。故要求收回帐单,a商店没给。a商店于9月12日向法院起诉。
[问题]b办事处有无过错?是否应赔偿损失。
[答案与分析]本案系一种支票转帐纠纷。支票是由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
转帐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委托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支票。对于转帐支票,持票人只能通过银行转帐收款,而不能提取现金。在支票关系中,发票人是签发支票,委托银行付款的人,付款人是支票上所载的承担付款的银行,通常应为发票人开户银行;持票人则为受款人。支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本案中李×持经营部6万元转帐支票去a商店提货,a商店为防止对方欺诈,支票空头,让李到发票人的开户行交验支票,持进帐单来提货。可以说a商店为了避免风险已采取了适当措施,无任何过错。而b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银行规定,不认真审查发票人帐面存款余额,而受理了转帐支票,给了李某盖有“转讫”章的进帐章,而这张进帐单则成为李某在a商店提走6万元货物的凭证,使a商店蒙受了损失,这损失与b办事处违反银行规定的过错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银行应负赔偿责任。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第10规定:“银行按照本法的规定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关单证等。”第19条规定了:“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票或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银行及办事处办理支票转帐业务时,要对开户单位帐面情况认真审查,帐面存款不足应在付款期内办理退票手续。本案中b办事处在没有认真审查开户单位帐面存款的情况下,承付空头支票,发现过错后,又没有及时与a商店联系办理退款手续,而是通知开户单位为民经营部存款,直到8月9日在经营部没有再存款的情况下,才通知a商店退票。b办事处一没有及时退票,二没有对开户单位进行处罚,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银行的规定,因此应承担违反银行规定的责任,履约付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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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转帐纠纷[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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