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民法典总则里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改为八岁,是基于怎样的依据?
王利明: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也是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更加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记者:在总则里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比如小华在八岁被性侵,过了十年再去请求赔偿,赔偿标准怎么计算,是按当时的侵权时标准计算,还是按18岁时侵权标准赔偿,时间过了10年,证据如何提取又怎么把握证据的使用?为什么要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它的意义在哪儿?
王利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在受害人成年前,难以判断其遭受的损害程度,甚至一些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故此,该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依据这一规定,在成年之后,受害人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论行为人的行为仅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构成犯罪,受害人均应当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受害人成年前,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果受害人成年后,对法定代理人的处理不满意,还可以再次主张其请求权。因此,民法典该条规定此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时起算。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仍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时效届满。此外,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的,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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