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险:遇到合同外第三人来要车,能确权吗?
高先生夫妇育有一子小高,小高与穆女士是夫妻。2016年11月2日,高先生夫妇与小高签订《借名买车协议》,明确借名买车的原因及以小高名义购买的车辆的所有权,归高先生夫妇所有,购车款34万元由高先生夫妇支付。穆女士没有在上面签字。2016年11月6日,小高购买了汉兰达轿车一辆,购车款由高先生夫妇支付,该车登记在小高名下,由小高、穆女士共同使用,但车辆的保险、定期保养及违章罚款等,都是穆女士办理的。之后,因为小高及穆女士夫妻感情破裂,要诉讼离婚,穆女士就将车辆开走了。2019年9月,高先生夫妇将小高及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小高也同意归还车辆,但是穆女士对此不认可,表示并不知晓借名买车事宜,这辆车就是高先生夫妇出资为其与小高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登记在小高名下,穆女士提供了行车记录仪光盘、停车信息、保单、保养单、维修单等证据,证明能够证明其主张。高先生夫妇仅能提供《借名买车协议》及销售明细单、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主张车辆所有权,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难以支持。因此驳回了高先生夫妇的诉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为所有权确认案件,所有权确认纠纷指当事人之间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采取交付取得并生效,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这意味着,面对所有权确认的诉讼,法院可根据机动车登记的信息,推定所有权人。此时,借名买车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机动车登记的权属有误,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这一主张的证明尺度很高,尤其是借名买车人无法证明其享有车辆配置指标,因此,借名买车人就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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