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是否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法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名誉权。某房地产公司在本院已受理的其与李兴名誉权纠纷案中,诉称李兴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侵犯其名誉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规定,某房地产公司请求保护的名誉权,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
因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影响范围大,网络不实言论或信息容易对法人商业信用、股价、产品或服务声誉、营业活动等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公众对该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带来此种风险,从而侵害或即将侵害法人名誉权。某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禁令申请,是其基于对涉案事实和情势的判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的人格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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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作出裁定 二[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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