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李四是进入城市工作的一名农民工,于2015年8月到一家餐饮公司进行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在该家餐饮公司的后厨进行工作,在入职之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为其三年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工资的水平。在约定薪资待遇之后,还订立了一份协议,其中表明,因为李四个人的原因,其不再要求该公司支付社保的保费缴纳,餐饮公司只需在每个月为李四支付五百元作为补偿,李四自行承担对于社保为缴纳的其他损失。在工作了两年之后,李四以该家公司没有为其支付社保的缴纳为由,要求该家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与社保未缴纳的补偿,但是该家餐饮公司却持不同的意见。双方难以达成一直的意见,提取器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仲裁委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李四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属于无效的协议,所以该餐饮公司应该为李四支付未缴纳的社保数额,并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协议中约定李某获得的五百元的补偿,李某应该返还给公司。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以防止治病医疗等其他情况出现时权益的损失。在本案中,虽然李四违反了诚信的原则,但是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以及条款的无效性,认为该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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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社保协议无效,解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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