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薪酬、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支持企业间通过“共享用工”的方式,在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稳定就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应注意的是,“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企业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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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可否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稳定就业岗位、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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