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新市镇党建工作,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党建各项工作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新市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李亚江党委书记。
副组长:周 田党委副书记、镇长。
许 达党委专职副书记。
成员:罗自荣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李治国 党委委员、政协联络办主任。
姜庆锋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罗 月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张宏伟 党委委员、宣传部长。
徐紫然 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罗月同志兼任。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章》规定,完成上级下达的党建工作任务,抓好党建工作统筹规划。
2.听取基层党建,研究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完成党建各项工作任务。
3.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5.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工作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了解实际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导工作。
6.执行和落实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特此通知。
- 范文问答
- 答案列表
党成立100周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3篇[朗读]
镇机关各部门,溪南村、安仁村,各村(社区)党(总)支部,各村(居)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
会风会纪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体现干部队伍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全镇干部职工一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站在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会风会纪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会议,保持良好的会风会纪,确保镇、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为切实抓好巡察整改,进一步严肃会风会纪,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批制度
凡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分管领导提出,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各线条业务需召集镇班子成员或各村、有关单位部署工作,事先要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提倡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务准备
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主持的大型会议的会前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印制、会议考勤由党政办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党政办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会务工作;各线条召集的会议,会前通知、材料印制、讲话稿、会议考勤、会议记录由各线条调配人手自行安排,会场由党政办统筹安排。
三、会场纪律
参会人员需提前15分钟签到入场,不得代签名。参加会议时应将手机或调为静音状态,严禁在会议期间玩手机,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会议未结束参会人员一律不得中途退会。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场的,应向会议主办部门说明情况,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场。
四、请假制度
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参会对象,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在收到会议通知当日,向会议召集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获准后向党政办提交书面请假条。
五、督查问责
镇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由镇纪委、镇党政办负责督查会风会纪情况。坚持从严治会,对不履行有关请假程序、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及不遵守会风会纪要求、影响会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镇委、镇政府将以通报的形式,责令检讨整改,对因此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会风会纪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体现干部队伍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全镇干部职工一定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站在讲政治、讲纪律、讲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会风会纪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会议,保持良好的会风会纪,确保镇、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为切实抓好巡察整改,进一步严肃会风会纪,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批制度
凡以镇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分管领导提出,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各线条业务需召集镇班子成员或各村、有关单位部署工作,事先要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提倡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务准备
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主持的大型会议的会前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印制、会议考勤由党政办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党政办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会务工作;各线条召集的会议,会前通知、材料印制、讲话稿、会议考勤、会议记录由各线条调配人手自行安排,会场由党政办统筹安排。
三、会场纪律
参会人员需提前15分钟签到入场,不得代签名。参加会议时应将手机或调为静音状态,严禁在会议期间玩手机,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会议未结束参会人员一律不得中途退会。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场的,应向会议主办部门说明情况,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场。
四、请假制度
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参会对象,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在收到会议通知当日,向会议召集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获准后向党政办提交书面请假条。
五、督查问责
镇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由镇纪委、镇党政办负责督查会风会纪情况。坚持从严治会,对不履行有关请假程序、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及不遵守会风会纪要求、影响会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镇委、镇政府将以通报的形式,责令检讨整改,对因此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要求,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加强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市组发〔2016〕420号)、《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
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3.因单位业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本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工作任务完成;或本单位还有空编,尚未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需借调干部协助工作的。
4.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借调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2.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必须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1.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职位工作未满1年的。
2.新录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未满2年或在选调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4.同一干部连续借调12个月或近两年累计借调12个月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借调的。
第七条干部的借调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借调单位应事先与被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借调期间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做好被借调人员的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工作。借调干部不得在借调单位推荐为后备干部或科级干部人选。
第九条借调单位要对借入人员综合素质进行充分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借调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严肃干部借调的工作纪律。凡是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借调干部的,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拒绝借调,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规借调干部的单位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发现有违反规定借调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视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借调的干部,借调单位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通知被借调干部返回原单位上班。
第十三条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意见》不包括系统内干部的借用。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脱产借调(含抽调、挂职等)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干部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调。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调干部,特别是乡镇干部,干部的借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借用干部。县级各部门必须是因本单位人员学习挂职、调动、退休等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现有力量难以完成工作的,或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时,才可以借用干部。
2.严格规定借用时限。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
3.教育、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教师、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借用,除非特殊情况,其他一般不得借用,以保证教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
5.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6.借用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干部的。
2.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3.因单位业务量大、工作任务繁重,本单位现有人员难以保证工作任务完成;或本单位还有空编,尚未配备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需借调干部协助工作的。
4.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5.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借调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2.具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
3.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必须为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借调:
1.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职位工作未满1年的。
2.新录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未满2年或在选调单位工作未满2年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
4.同一干部连续借调12个月或近两年累计借调12个月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借调的。
第七条干部的借调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借调单位应事先与被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借调期间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原工作单位做好被借调人员的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工作。借调干部不得在借调单位推荐为后备干部或科级干部人选。
第九条借调单位要对借入人员综合素质进行充分考察,加强日常管理。如出现借用人员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用人员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借调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严肃干部借调的工作纪律。凡是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借调干部的,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拒绝借调,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规借调干部的单位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发现有违反规定借调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视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借调的干部,借调单位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通知被借调干部返回原单位上班。
第十三条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意见》不包括系统内干部的借用。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