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不能够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全程留痕;对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参考意见、了解有关情况、监督、指导等,不按规定全程留痕、记录入卷备查;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以讨论和听取汇报等为名打探案情,借机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具体要求、违规影响案件办理进度、通风报信等情形;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搞利益输送,充当司法掮客;离任工作人员违规在本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辩护;院庭长对于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如实全面记录报告的管理督促不到位,工作人员记录报告意识不强;督察部门监督不全面、不主动,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未能及时发现处置。
——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法院工作人员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兼任职务等方式办企业;利用审判工作信息购买股份、信托产品、不良资产等方式非正常获利;从事高利贷等违规借贷活动,甚至将资金外放给黑恶势力;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以律师、法律工作者名义开展业务,提供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法院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于幕后利用他人名义代理案件。
——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对罪犯患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及病情诊断、检查、甄别、日常表现等材料,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对于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而被监所拒收的罪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时,对病情证据材料审查不专业、不严格,导致错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启动审查不及时,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不及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使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处于不确定状态;心得体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未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文书送达不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未及时处理等;故意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特别是对涉黑涉恶罪犯,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暂予监外执行办案流程缺乏日常监督管理,定案把关机制落实不到位;缺乏常态化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查机制,问题线索发现不及时。
——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出具相关文书,或简单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对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不一次性全面告知,导致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人为制造立案难度;对当事人关于不立案的信访投诉不及时答复处理;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边清边积现象明显;案件隐性超审限;承办人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担当意识不足,拖延审理,不敢裁判,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标准不统一,定案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案件犯罪事实和情节基本一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同现象依然存在;对新类型犯罪,量刑不够精准,改变定性不够慎重。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便利,为当事人、律师等人员打探案情,传递信息,转递材料,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牟取利益。
——违规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等问题。超标的查封银行账户;对可分割的不动产违规整体查封;对当事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继续查封、解除查封等合法申请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应当变更查封措施未及时变更;涉案财物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拖延,案件久执不结,效率不高;执行款无法定事由超过一个月未发放;案件退赔款、罚没款未及时处置;长期积存的不明案款未得到有效清理;执行案件信访数量多,存在长期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问题;应当导入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而未导入的问题,造成诉访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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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顽樟痼疾书面材料[朗读]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不能够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全程留痕;对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参考意见、了解有关情况、监督、指导等,不按规定全程留痕、记录入卷备查;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以讨论和听取汇报等为名打探案情,借机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具体要求、违规影响案件办理进度、通风报信等情形;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搞利益输送,充当司法掮客;离任工作人员违规在本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辩护;院庭长对于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如实全面记录报告的管理督促不到位,工作人员记录报告意识不强;督察部门监督不全面、不主动,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未能及时发现处置。
——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法院工作人员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兼任职务等方式办企业;利用审判工作信息购买股份、信托产品、不良资产等方式非正常获利;从事高利贷等违规借贷活动,甚至将资金外放给黑恶势力;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以律师、法律工作者名义开展业务,提供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法院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于幕后利用他人名义代理案件。
——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对罪犯患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及病情诊断、检查、甄别、日常表现等材料,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对于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而被监所拒收的罪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时,对病情证据材料审查不专业、不严格,导致错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启动审查不及时,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不及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使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处于不确定状态;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未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文书送达不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未及时处理等;故意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特别是对涉黑涉恶罪犯,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暂予监外执行办案流程缺乏日常监督管理,定案把关机制落实不到位;缺乏常态化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查机制,问题线索发现不及时。
——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出具相关文书,或简单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对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不一次性全面告知,导致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人为制造立案难度;对当事人关于不立案的信访投诉不及时答复处理;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边清边积现象明显;案件隐性超审限;承办人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担当意识不足,拖延审理,不敢裁判,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标准不统一,定案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案件犯罪事实和情节基本一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同现象依然存在;对新类型犯罪,量刑不够精准,改变定性不够慎重。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便利,为当事人、律师等人员打探案情,传递信息,转递材料,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牟取利益。
——违规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等问题。超标的查封银行账户;对可分割的不动产违规整体查封;对当事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继续查封、解除查封等合法申请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应当变更查封措施未及时变更;涉案财物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拖延,案件久执不结,效率不高;执行款无法定事由超过一个月未发放;案件退赔款、罚没款未及时处置;长期积存的不明案款未得到有效清理;执行案件信访数量多,存在长期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问题;应当导入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而未导入的问题,造成诉访不分。
——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法院工作人员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兼任职务等方式办企业;利用审判工作信息购买股份、信托产品、不良资产等方式非正常获利;从事高利贷等违规借贷活动,甚至将资金外放给黑恶势力;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以律师、法律工作者名义开展业务,提供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法院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于幕后利用他人名义代理案件。
——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对罪犯患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及病情诊断、检查、甄别、日常表现等材料,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对于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而被监所拒收的罪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时,对病情证据材料审查不专业、不严格,导致错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启动审查不及时,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不及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使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处于不确定状态;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未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文书送达不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未及时处理等;故意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特别是对涉黑涉恶罪犯,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暂予监外执行办案流程缺乏日常监督管理,定案把关机制落实不到位;缺乏常态化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查机制,问题线索发现不及时。
——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出具相关文书,或简单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对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不一次性全面告知,导致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人为制造立案难度;对当事人关于不立案的信访投诉不及时答复处理;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边清边积现象明显;案件隐性超审限;承办人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担当意识不足,拖延审理,不敢裁判,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标准不统一,定案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案件犯罪事实和情节基本一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同现象依然存在;对新类型犯罪,量刑不够精准,改变定性不够慎重。
——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便利,为当事人、律师等人员打探案情,传递信息,转递材料,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牟取利益。
——违规查封扣押处置涉案财物等问题。超标的查封银行账户;对可分割的不动产违规整体查封;对当事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继续查封、解除查封等合法申请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应当变更查封措施未及时变更;涉案财物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拖延,案件久执不结,效率不高;执行款无法定事由超过一个月未发放;案件退赔款、罚没款未及时处置;长期积存的不明案款未得到有效清理;执行案件信访数量多,存在长期访、重复访、越级访等问题;应当导入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而未导入的问题,造成诉访不分。
一、“六大顽瘴痼疾”主要内容
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安排,确定要以突出问题整治带动面上问题整改、作风形象改观,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违规经商办企业;3.违规参股借贷;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7.离职检察人员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二、“六大顽瘴痼疾”存在问题
通过深入学习教育提高检察干警查纠问题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通过全面排查、深挖细查,共发现属于“六大顽瘴痼疾”范畴的问题11个。其中,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个,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4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6个。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个别人员认识不清,对于不属于填报的情况进行填报;个别人员填报内容不完整,没有详细记录被记录填报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情况等主要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过问情况;记录报告主体不全面,没有做到全覆盖。
(二)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检察机关对监狱报送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资料不全面、不及时问题,没有通过正式方式及时纠正,审查不认真不细致。
2.检察机关对监狱提供的减刑、假释积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等减假依据停留在事后书面审查,忽视同步对罪犯考核得分客观性、真实性的实质考察、审查;对罪犯的询问没有做到全覆盖。
3.针对监狱重视劳动改造轻视思想改造、对罪犯认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问题,检察监督不实不细。
4.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特别是事前监督、同步监督不到位;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审核不扎实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发面存在的问题。
1.司法不规范导致数据错误、报表失真。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长期无结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录不完整,文书上传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机关已答复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答复。
2.司法不严格造成监督不力。对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机关是否答复上,未进一步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的情况未履行监督职责。
3.卷宗装订不规范。个别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检察机关送达回证、公安机关答复文书,个别案件卷宗封面填写不完整甚至填写信息错误。
4.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专人管理制度落实不细。
5.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短板,导致成案率较低、办案效率不高、办案效果不佳。
6.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后,被指定管辖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流转程序掌握不够,案卡填录不规范,影响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顽瘴痼疾”整改成效
对发现的上述11个问题,我们认真落实“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要求,建立台账,责任到人,措施到岗,具备条件的立查立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创造条件限期整改,一项一项抓落实;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跟踪问效,整改不到位不销号,长效机制不建立不过关。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个,完成制度机制建设5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典型案例通报,在办公楼显示屏滚动播放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在微信公众号、检察局域网转发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传作品,制作开通防止过问案件手机彩铃,印制《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50问》口袋书,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强化守规自觉。
2.督促个人填报。采取个人填报、组织补报、受理举报等多种形式,制作专用保密信封打消干警填报顾虑,最大限度地摸排有关违规问题。建立线上线下逐案记录报告制度,督促办案人员同步填写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记录报告事项。
3.加大督察力度。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对全体检察人员填报情况汇总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印发通报,督促整改。对15个零报告部门,采取分管院领导参加部门会议、与部门负责人提醒谈话等方式,帮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记录。有2个部门的干警补报了符合要求的《报告表》。
4.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常态化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细则》,规范填报事项、填报程序及办案人员线上线下填报要求,细化学习教育、责任分工、督导检查、结果运用、追究问责等日常管理。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全面采集信息。完善各类检察人员及其亲属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在编干警、借调人员、书记员及聘用人员按要求认真填报个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共采集个人信息1073条。
2.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多渠道排查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班子成员带队广泛走访,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全面收集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问题。
3.认真细致甄别。协调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组成专班对收到的261条反馈信息认真甄别,经调查,2名聘用制书记员、3名聘用人员有经商办企业情形,虽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管理,经谈话提醒后,2名聘用制书记员主动注销了名下企业,3名聘用人员书面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4.推行动态监督。出台《检察人员及其配偶、检察人员子女及其配偶经商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加强动态信息监管。组织检察人员及其亲属按人员类别分别向市院签订承诺书,就不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违规参股借贷、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作出承诺。承诺书留存政治部备查。
5.探索协作机制。为从源头上预防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发生,实时掌握检察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从事经营活动信息,目前正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经商办企业信息查询协作机制,定期查询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信息,规范检察机关人员日常管理,杜绝违规问题发生,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官退休离职后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开展重点案件监督。对今年以来三门峡监狱办理的16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12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回头看”。对正在提请减刑、假释的102名罪犯的相关材料全面审查,建议并督促法院对10名重点罪犯开庭审理。对审判人员在提请前、开庭中与罪犯本人、管教干警、同监舍罪犯的谈话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5名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2名拟假释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释的书面意见。
2.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协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报请程序和报请期限的日常监督;与三门峡监狱会签《关于加强罪犯计分考核监督工作的规定》,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不力问题。
3.强化检察监督手段。针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程序不严格、责任主体不明确现状,督促4个基层社区矫正中心对6名因病保外就医人员及时组织重新司法鉴定;针对暂外服刑人员“回头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机构1名暂外人员再犯罪情形,发函督促基层检察院监督纠正;针对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重视程度不够问题,向监狱发出加强监管干警培训力度、重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检察建议。
4.规范离职人员管理。组织自查。在2017年11月1日以来离职的12名检察人员中未发现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情况。关口前移。出台规定,在办理检察人员离职手续时,同步签订不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承诺书;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检察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通报的九条措施》,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管控。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明晰查纠方向。重点排查“一部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两环节(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线索,同时阅卷评查基层院已办结的21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立未立、立不及时以及调查不透或结论定不准等问题;逐案自查2019年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评查2017年以来办理的不捕不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捕未捕、应诉未诉、漏罪漏犯等问题。
2.强化规范管理。研究制定《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规定》,修订完善《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统一制作《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执检部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表》《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受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台账》,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严格调查备案制度,加强对案件线索处理的统一把关。
3.加强学习教育。收集最高人民检察检院及其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课件、经验和学习资料,刻录成光盘发放两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干警,建立自学制度,并将学习情况纳入本业务条线考核内容,督促干警自觉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下发《关于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流转注意事项的提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节点填录工作。
切实抓好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是教育整顿的关键环节、成败之举,是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必须履行的时代使命。下一步,我们将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严的措施推进“六大顽瘴痼疾”整治工作继续深入,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人民群众评价,以监督促进整改,以监督检验成效,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安排,确定要以突出问题整治带动面上问题整改、作风形象改观,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违规经商办企业;3.违规参股借贷;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7.离职检察人员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二、“六大顽瘴痼疾”存在问题
通过深入学习教育提高检察干警查纠问题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通过全面排查、深挖细查,共发现属于“六大顽瘴痼疾”范畴的问题11个。其中,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个,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4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6个。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个别人员认识不清,对于不属于填报的情况进行填报;个别人员填报内容不完整,没有详细记录被记录填报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情况等主要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过问情况;记录报告主体不全面,没有做到全覆盖。
(二)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检察机关对监狱报送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资料不全面、不及时问题,没有通过正式方式及时纠正,审查不认真不细致。
2.检察机关对监狱提供的减刑、假释积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等减假依据停留在事后书面审查,忽视同步对罪犯考核得分客观性、真实性的实质考察、审查;对罪犯的询问没有做到全覆盖。
3.针对监狱重视劳动改造轻视思想改造、对罪犯认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问题,检察监督不实不细。
4.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特别是事前监督、同步监督不到位;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审核不扎实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发面存在的问题。
1.司法不规范导致数据错误、报表失真。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长期无结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录不完整,文书上传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机关已答复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答复。
2.司法不严格造成监督不力。对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机关是否答复上,未进一步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的情况未履行监督职责。
3.卷宗装订不规范。个别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检察机关送达回证、公安机关答复文书,个别案件卷宗封面填写不完整甚至填写信息错误。
4.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专人管理制度落实不细。
5.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短板,导致成案率较低、办案效率不高、办案效果不佳。
6.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后,被指定管辖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流转程序掌握不够,案卡填录不规范,影响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顽瘴痼疾”整改成效
对发现的上述11个问题,我们认真落实“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要求,建立台账,责任到人,措施到岗,具备条件的立查立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创造条件限期整改,一项一项抓落实;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跟踪问效,整改不到位不销号,长效机制不建立不过关。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个,完成制度机制建设5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典型案例通报,在办公楼显示屏滚动播放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在微信公众号、检察局域网转发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传作品,制作开通防止过问案件手机彩铃,印制《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50问》口袋书,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强化守规自觉。
2.督促个人填报。采取个人填报、组织补报、受理举报等多种形式,制作专用保密信封打消干警填报顾虑,最大限度地摸排有关违规问题。建立线上线下逐案记录报告制度,督促办案人员同步填写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记录报告事项。
3.加大督察力度。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对全体检察人员填报情况汇总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印发通报,督促整改。对15个零报告部门,采取分管院领导参加部门会议、与部门负责人提醒谈话等方式,帮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记录。有2个部门的干警补报了符合要求的《报告表》。
4.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常态化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细则》,规范填报事项、填报程序及办案人员线上线下填报要求,细化学习教育、责任分工、督导检查、结果运用、追究问责等日常管理。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全面采集信息。完善各类检察人员及其亲属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在编干警、借调人员、书记员及聘用人员按要求认真填报个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共采集个人信息1073条。
2.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多渠道排查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班子成员带队广泛走访,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全面收集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问题。
3.认真细致甄别。协调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组成专班对收到的261条反馈信息认真甄别,经调查,2名聘用制书记员、3名聘用人员有经商办企业情形,虽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管理,经谈话提醒后,2名聘用制书记员主动注销了名下企业,3名聘用人员书面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4.推行动态监督。出台《检察人员及其配偶、检察人员子女及其配偶经商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加强动态信息监管。组织检察人员及其亲属按人员类别分别向市院签订承诺书,就不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违规参股借贷、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作出承诺。承诺书留存政治部备查。
5.探索协作机制。为从源头上预防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发生,实时掌握检察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从事经营活动信息,目前正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经商办企业信息查询协作机制,定期查询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信息,规范检察机关人员日常管理,杜绝违规问题发生,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官退休离职后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开展重点案件监督。对今年以来三门峡监狱办理的16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12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回头看”。对正在提请减刑、假释的102名罪犯的相关材料全面审查,建议并督促法院对10名重点罪犯开庭审理。对审判人员在提请前、开庭中与罪犯本人、管教干警、同监舍罪犯的谈话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5名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2名拟假释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释的书面意见。
2.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协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报请程序和报请期限的日常监督;与三门峡监狱会签《关于加强罪犯计分考核监督工作的规定》,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不力问题。
3.强化检察监督手段。针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程序不严格、责任主体不明确现状,督促4个基层社区矫正中心对6名因病保外就医人员及时组织重新司法鉴定;针对暂外服刑人员“回头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机构1名暂外人员再犯罪情形,发函督促基层检察院监督纠正;针对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重视程度不够问题,向监狱发出加强监管干警培训力度、重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检察建议。
4.规范离职人员管理。组织自查。在2017年11月1日以来离职的12名检察人员中未发现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情况。关口前移。出台规定,在办理检察人员离职手续时,同步签订不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承诺书;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检察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通报的九条措施》,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管控。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明晰查纠方向。重点排查“一部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两环节(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线索,同时阅卷评查基层院已办结的21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立未立、立不及时以及调查不透或结论定不准等问题;逐案自查2019年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评查2017年以来办理的不捕不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捕未捕、应诉未诉、漏罪漏犯等问题。
2.强化规范管理。研究制定《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规定》,修订完善《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统一制作《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执检部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表》《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受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台账》,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严格调查备案制度,加强对案件线索处理的统一把关。
3.加强学习教育。收集最高人民检察检院及其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课件、经验和学习资料,刻录成光盘发放两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干警,建立自学制度,并将学习情况纳入本业务条线考核内容,督促干警自觉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下发《关于规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流转注意事项的提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节点填录工作。
切实抓好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是教育整顿的关键环节、成败之举,是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必须履行的时代使命。下一步,我们将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严的措施推进“六大顽瘴痼疾”整治工作继续深入,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人民群众评价,以监督促进整改,以监督检验成效,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答卷。
为深入推进“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工作,不断增强教育整顿工作氛围,强化思想教育引导,深挖队伍顽瘴痼疾,9月26日下午,拘留所党支部组织召开“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肃清流毒整治“顽瘴痼疾”专题组织生活会,邀请局党委副书记、监管场所分管领导xxx到会点评、指导,支部书记姚占军主持会议,全体党员民辅警参会。
会上支部书记xxx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和近期教育整顿情况,点出了重点于急需整改的情况和问题,并代表支部及个人紧紧围绕教育整顿主题,结合会前征求意见及谈心谈话记录和工作实际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剖析了当前支部工作和个人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短板,坚持问题导向,逐条自提整改措施。
随后,全体党员逐一进行检视剖析,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家结合工作实际,在“自我解剖”上下功夫,实事求是、敞开思想、坦诚相见,并对收到的批评建议作了整改承诺表态,坚持自我革命,做到刀刃向内,真正实现“顽瘴痼疾”的治理。
xxx对此次组织生活会进行了点评,认为本次组织生活会准确把握主题,准备充分,有针对性,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忠诚担当意识;二是要正确认识对待他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及建议,进一步深刻检视自身问题,查找问题症结,严格落实整改;三是要规范警容风纪,提高集体观念。对检视出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立行立改,以认真的态度对待组织生活会,严格把关组织生活会程序及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最后,党支部书记xxx表态发言。他表示要精心抓好问题整改落实,逐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主题教育成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同时要求每位党员民辅警要团结一致,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
会上支部书记xxx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和近期教育整顿情况,点出了重点于急需整改的情况和问题,并代表支部及个人紧紧围绕教育整顿主题,结合会前征求意见及谈心谈话记录和工作实际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剖析了当前支部工作和个人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短板,坚持问题导向,逐条自提整改措施。
随后,全体党员逐一进行检视剖析,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家结合工作实际,在“自我解剖”上下功夫,实事求是、敞开思想、坦诚相见,并对收到的批评建议作了整改承诺表态,坚持自我革命,做到刀刃向内,真正实现“顽瘴痼疾”的治理。
xxx对此次组织生活会进行了点评,认为本次组织生活会准确把握主题,准备充分,有针对性,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忠诚担当意识;二是要正确认识对待他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及建议,进一步深刻检视自身问题,查找问题症结,严格落实整改;三是要规范警容风纪,提高集体观念。对检视出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立行立改,以认真的态度对待组织生活会,严格把关组织生活会程序及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最后,党支部书记xxx表态发言。他表示要精心抓好问题整改落实,逐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主题教育成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同时要求每位党员民辅警要团结一致,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所党委《关于在全所开展“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司法局、市戒毒局及梅江戒毒所“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我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我认真学习了等法规文件。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此次开展“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现汇报如下:
一、学习收货
1、狠抓理论学习,提升思想认识。针对自身理论水平不高,思想认识不透彻,结合实际工作不紧的问题,我抓好重点内容的学习,力争学懂弄通做实,不断提升自己对“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的高度重视,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深化巩固主题教育成效、持续推进自我革命。针对自身存在担当意识不强、落实不够的问题,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巩固扩大主题教育成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来对待,在内心深处铲除滋生形主义、官僚主义的私心杂念,陶冶忠诚品格,锤炼坚强党性,砥砺奋斗精神。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解放不够深入,观念变革不彻底,思想认识不到位。通过梅江所组织的专项行动集中学习、派驻六大队及河北中队组织的关于“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专项学习活动,我在思想认识方面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整体的思想意识方面,仍然有很大提升空间。主要原因是解放思想不深入、观念变革不够彻底。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对于提升服务质量、牢固树立窗口意识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没有清醒认识。一遇到复杂的工作,潜意识认为可以交由司法局社矫科其他同事去做,境界标准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矫工作的整体效果。
2.学习活动参与度不够高。自“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我参加了局、所组织的专项学习活动,但是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存在被动的学,机械的学的情况。在社矫工作中也是一样,没有深入系统的学习业务知识,没有加快知识更新、加强知识储备,在学习和工作中没有形成互帮互学、比学赶超的氛围。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思想意识和党性修养还需要不断增强,在工作中学习中,没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方面,没有真正把学习教育转化为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强大动力。
3.自身纪律管理不够严格作风建设还需增强。在日常的工作中,存在散漫懒惰情绪,自我约束力还需增强。认为自己吃的是大锅饭,端的是铁饭碗,坐的铁交椅。工作上做多做少一个样,工资上做好做坏一个数,认为“做不做一个数,好不好十五号”,甚至是做多了还会惹来麻烦、引来是非、招来矛盾,从而产生了对工作上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躲就躲,能溜就溜的不负责任思想;自投身社矫工作以来,没有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自己从主观上没有深刻认识到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的重要意义,没有明确纪律作风建设关系到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4.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知识欠缺,对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畏首畏尾,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存在着“冷、硬、横”的现象,影响了社矫工作的形象。
5.制度意识比较淡薄,遵规守纪的自觉尚未形成,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执行制度有时不够严格,有时对自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大胆地进行自我批评和剖析。
三、今后努力方向
1.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明确自己前进的方向。只有理论上清醒和坚定,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学习不只是一般知识的积累,而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的大问题,理论水平提高了,看问题的能力也会提高,工作能力也同样会提高。积极学习先进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标准,提升工作热情,勇于担当,以创新精神推动工作新进展。
4.认真加强学习,特别是社矫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执法活动的目的、意义重新定位,认真提高自身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执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确立新的执法观念;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切实纠正存在的执法不严不细、处理不力的现象;坚决杜绝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建立健全自身全方位的执法意识与能力,把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
3.认清形势,深刻认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作为事关形象、事关个人形象的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出色的工作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解决纪工作律不严、工作作风涣散等问题。严格制度落实,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决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一、学习收货
1、狠抓理论学习,提升思想认识。针对自身理论水平不高,思想认识不透彻,结合实际工作不紧的问题,我抓好重点内容的学习,力争学懂弄通做实,不断提升自己对“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的高度重视,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深化巩固主题教育成效、持续推进自我革命。针对自身存在担当意识不强、落实不够的问题,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巩固扩大主题教育成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来对待,在内心深处铲除滋生形主义、官僚主义的私心杂念,陶冶忠诚品格,锤炼坚强党性,砥砺奋斗精神。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解放不够深入,观念变革不彻底,思想认识不到位。通过梅江所组织的专项行动集中学习、派驻六大队及河北中队组织的关于“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专项学习活动,我在思想认识方面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整体的思想意识方面,仍然有很大提升空间。主要原因是解放思想不深入、观念变革不够彻底。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对于提升服务质量、牢固树立窗口意识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没有清醒认识。一遇到复杂的工作,潜意识认为可以交由司法局社矫科其他同事去做,境界标准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矫工作的整体效果。
2.学习活动参与度不够高。自“清顽瘴痼疾、除积弊陋习”思想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我参加了局、所组织的专项学习活动,但是主动学习的意识不强,存在被动的学,机械的学的情况。在社矫工作中也是一样,没有深入系统的学习业务知识,没有加快知识更新、加强知识储备,在学习和工作中没有形成互帮互学、比学赶超的氛围。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思想意识和党性修养还需要不断增强,在工作中学习中,没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方面,没有真正把学习教育转化为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强大动力。
3.自身纪律管理不够严格作风建设还需增强。在日常的工作中,存在散漫懒惰情绪,自我约束力还需增强。认为自己吃的是大锅饭,端的是铁饭碗,坐的铁交椅。工作上做多做少一个样,工资上做好做坏一个数,认为“做不做一个数,好不好十五号”,甚至是做多了还会惹来麻烦、引来是非、招来矛盾,从而产生了对工作上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躲就躲,能溜就溜的不负责任思想;自投身社矫工作以来,没有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自己从主观上没有深刻认识到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的重要意义,没有明确纪律作风建设关系到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4.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知识欠缺,对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畏首畏尾,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存在着“冷、硬、横”的现象,影响了社矫工作的形象。
5.制度意识比较淡薄,遵规守纪的自觉尚未形成,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执行制度有时不够严格,有时对自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大胆地进行自我批评和剖析。
三、今后努力方向
1.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明确自己前进的方向。只有理论上清醒和坚定,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学习不只是一般知识的积累,而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的大问题,理论水平提高了,看问题的能力也会提高,工作能力也同样会提高。积极学习先进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标准,提升工作热情,勇于担当,以创新精神推动工作新进展。
4.认真加强学习,特别是社矫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执法活动的目的、意义重新定位,认真提高自身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执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确立新的执法观念;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切实纠正存在的执法不严不细、处理不力的现象;坚决杜绝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建立健全自身全方位的执法意识与能力,把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
3.认清形势,深刻认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作为事关形象、事关个人形象的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出色的工作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解决纪工作律不严、工作作风涣散等问题。严格制度落实,按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决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