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总经理孔丞丞,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广东省东莞市二轻联盛工业公司开办了一家酒店,该酒店于1992年12月27日注册了“东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企业名称,并已经建成开业,其行为侵犯了香格里拉公司“香格里拉”注册商标专用权。
香格里拉公司在商品商标上享有“香格里拉”专用权,但此案当事人在酒店服务经营中会涉及到香格里拉公司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即使香格里拉公司无服务商标专用权,也可追究其侵犯商标权行为。同时,我国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担着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在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尽的义务时,扩大了“香格里拉”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名称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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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公司在商品商标上享有“香格里拉”专用权,但此案当事人在酒店服务经营中会涉及到香格里拉公司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即使香格里拉公司无服务商标专用权,也可追究其侵犯商标权行为。同时,我国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担着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在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尽的义务时,扩大了“香格里拉”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名称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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