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某于2011年8月19日进入上海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担任门卫,且双方签订至至2014年8月19日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以公司原3名门卫杨某、赵某某和黄某某不能正常工作为由向杨某出具辞退确认书。后杨某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仲裁,提出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21.99元等多项主张,仲裁及一审二审均判决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杨某的月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由该公司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00元。该案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工作年限是影响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数额的重要因素。那么工作年限应当从何时起算?很多单位认为工作年限得计算是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这种理解有失偏颇。上述法律规定中提到了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实践中很多单位并未及时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所以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不管劳动合同是何时签订、是否签订,也不管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工作年限都是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而且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支付。也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工作年限的长短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可依双方约定或其他方式随意延长或缩短。
内容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由此可见,工作年限是影响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数额的重要因素。那么工作年限应当从何时起算?很多单位认为工作年限得计算是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这种理解有失偏颇。上述法律规定中提到了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实践中很多单位并未及时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所以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不管劳动合同是何时签订、是否签订,也不管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工作年限都是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而且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支付。也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工作年限的长短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可依双方约定或其他方式随意延长或缩短。
内容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