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公司使用“蓝鸟牌”注册商标生产卷烟。一年后发现乙厂未注册也生产“蓝鸟牌”卷烟,其香烟质量较甲厂为低。甲委托丙律师拟诉请法院求偿。乙得知后找甲,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2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希望协商取得甲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甲方同意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先行赔偿。双方找丙律师咨询。
问:1、如果情况属实,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甲乙双方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应遵循商标法哪些规定。
(1)乙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商标注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甲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是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的损失。
(2)如甲乙双方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商标局登记备案公告。乙方必须用中文注明其厂名和厂址,甲方必须监督保证乙方的产品质量。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问:1、如果情况属实,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甲乙双方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应遵循商标法哪些规定。
(1)乙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商标注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甲的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是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的损失。
(2)如甲乙双方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商标局登记备案公告。乙方必须用中文注明其厂名和厂址,甲方必须监督保证乙方的产品质量。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